5中国古代书院自治权的思考(2 / 2)
二、 古代书院自治权的限制
尽管中国古代书院具有自治权,但与西方近代大学相比,其自治权仍存在一些差异。西方中世纪大学的产生与“社团”或者说“行会”(universtas)密切关联。中世纪大学是教师、学生组成的社团或者行会,“大学是一个由学者和学生共同组成的追求真理的社团”,拥有自己的章程、共同的财产、表明其法人地位的印章等(李秉忠.中世纪大学的社团机构性质.侯建新主编.经济—社会史评论(第三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61.)。由于社团属于中世纪欧洲的一种法人,其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意味着大学这种社团可以和其他社团一样享有自治权。
中世纪大学拥有较大的自治权,可以颁布属于各自大学的、独立于教会和世俗政权的法令。中世纪大学的自治权主要表现为对外争取发展空间和独立处理学校内部事务两个方面。首先,中世纪大学享有罢教和迁校的权力与自由。1231年,罗马教皇格雷戈里九世特别授予巴黎大学罢教权:“如果,万一房价提高使你受到损失,或缺乏了其他东西,或受到令人难忍的伤害,例如死亡或者肢体残废,诸如此类的情节使你们当中的任何一人遭受到损伤,除非通过警告在15天内得到满意的答复,你们可以中止讲课直到满意解决的时候……”e.p.克伯雷选编.外国教育史料.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178.不仅可以罢教,而且还可以迁校,1209年,牛津大学的学生因抗议警察擅自闯入校园拘捕涉嫌杀人的学生,纷纷离开牛津大学,另创剑桥大学。其次,大学师生享有免税和免役权,这种权力有利于大学在经济上独立,为学术自由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1386年,鲁伯特一世授予海德堡大学的免税特权:“准予教授和学生,不论是他们到学校里来并住在学校里,或者是从学校回家去,在我们所属的土地上自由往来,其所携带求学所需要的一切东西和生活所需要的一切物品都免除捐税、进口税、租税、监务税以及其他所有苛捐杂税。”(e.p.克伯雷选编.外国教育史料.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175.)再次,大学师生享有学校内部管理的自治权。如大学教授有权审定教师资格,1292年罗马教皇承认巴黎大学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可以获得通行的教学许可证。中世纪大学确立的自治权,为近代大学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理基础,大学自治因此被洪堡视为“大学三原则”之一。
与欧洲中世纪大学有着较大的自治权不同,中国古代书院的自治权却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来自皇权,以皇权为主导的行政权力决定着书院自治权的有无和大小。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统治者历来注重对教育机构的控制,独立于官学和私学之外的书院亦不例外。皇权对书院的控制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而逐渐深入,其形式也由间接向直接转变。北宋时期赐书、赐额是统治者控制书院最常见的方式,其目的是使书院的学术创新、教学活动等与官方的意识形态保持一致,从而削弱书院的自治权。太平兴国二年(977年)朝廷赐书给白鹿洞书院,开朝廷赐书之先河。此后岳麓、应天府、嵩阳等书院都得到了朝廷所赐的九经及相关书籍。与赐书同时进行的还有统治者的赐额,北宋时期的岳麓、应天府、嵩阳等书院都得到了朝廷的赐额。虽然赐书、赐额是私人性质的书院得到统治者认可的最直接表现,但也是统治者试图通过精神鼓励的方式,将书院纳入其控制范围的有效手段。这种方式在明清时期得到延续,诸多书院都得到了朝廷的赐书、赐额。
在运用这种间接方式限制书院自治权的同时,皇权主导的官方力量也往往参与书院的创建与修复,使书院自治权受制于行政权力。行政权力不仅表现在创建与修复阶段,而且深入到书院管理体制的内部,书院独立自主的管理权因此而被削弱。自北宋开始官方就对山长的选聘进行掌控。元代则进一步加强,山长被纳入了国家官僚体系之中,全由官府直接任命。元代统治者甚至试图根据书院的级别而将山长名称相应地改为教授、学录、学正等,以控制山长的选聘工作。虽然这一设想最终并未得到实施,但官方控制书院的意图暴露无遗。元代山长聘任的做法在明清时期得到了形式上的改变,虽然山长已经不再被视为国家官员,但选聘山长的主导权仍多掌握在官方手中。清雍正四年(1726年),皇帝还就白鹿洞书院选聘山长之事发布上谕,专门提出了山长的选聘标准:“若以一人教授,即能化导多人俱为端人正士,则此一人之才德即可膺辅弼之任,受封疆之寄而有余。”(清实录·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四十三“雍正四年四月”条.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第七册:631.)乾隆皇帝将书院山长的选聘权力交给各级地方官吏,形成了省会书院山长完全由各级地方官吏选聘的体制,并先后于乾隆元年(1736年)和乾隆三十年(1765年)两次强调严格山长聘任制度。地方官吏不仅能延聘山长,还掌握着考核山长的大权。
在书院招生方面,官方不仅有权决定书院的招生人数,还直接参与招生的过程,有的书院的招生权还被官方所掌控。如清代岳麓书院的招生就掌握在地方行政长官的手中,巡抚陈宏谋规定,“岳麓书院定额正课五十名,附课二十名。候本部院行各属保送,或由学院考取移送。其零星赴辕求取者,一概不准。”(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四十八.申明书院条规以励实学示.转引自中国书院史资料.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1584.)书院招生过程也全由地方官吏主导和监督,一般是由监院呈请地方官府公布招生考试——甄别考试日期,各地生徒至监院处报名投考,然后参加由地方官吏主持的甄别考试。官课是官方监控书院教学过程的最有效方式,省会书院的官课由总督、巡抚、学政或布政使、按察使、转运使、道台等轮流主持,府、州、县书院则由道台、知府、知州、知县或教谕、训导轮流主持,一般是每月一次。官课由主持考试的官员负责阅卷,并根据成绩给予优秀生徒一定的奖励。这样,书院的教学过程也落在了行政权力的掌控之中。
不仅如此,皇权有时还会根据统治的需要,削弱或剥夺书院的自治权,明代中后期四次禁毁书院即是典型的例子。可见,行政权力已经渗透到书院创建、修复与管理、教学过程的全部环节,使书院的独立性质发生了显著变化,行政权力成为调控书院发展的主导性力量之一,书院所追求的自治权因而无法完全实现。
中世纪欧洲大学的自治权是在与教会、封建主和市政当局的斗争中获得的,关且获得了上述权力机构的法律认可,因此它能在长时间内得到维持,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而中国古代书院的自治权却无法理依据,故而朝廷可以依据统治的需要,甚至皇帝个人的喜好任意地调整文教政策,从而使书院的自治权受到限制,书院自治权因此表现出脆弱性。
三、 书院自治权的社会政治基础
尽管中国古代的书院和中世纪欧洲大学都有自治权,但二者的自治权却有着明显的差异。这主要是由于二者根植于不同的社会政治结构之中,中国古代书院的自治权与传统家族自治权存在同构关系,而中世纪欧洲大学的自治权与其城市自治权存在同构关系。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家族关系与政治关系是同构的,“国”的政治关系中包含着“家”的伦常关系,“家”的伦常关系中又体现着“国”的政治关系。于是,国家在控制手段方面,不仅会运用暴力手段,还会像处理家族关系一样,将道德调节视为国家控制的有效手段,出现特有的“伦理政治化”和“政治伦理化”的特征。而通过有效的教育活动,向士民灌输忠、孝等宗法道德观念,这是中国古代统治者维护君主**的最有效的方法。因此,教育特别是学校教育被统治者视为政治的根本,即所谓“建国君民,教育为先”。这种传统使得教育依附于政治,为政治服务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教育自然不可能独立于政治而存在,各种性质的教育机构的发展、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方式方法的运用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的需要。因此,无论是官学、私学还是书院都无法取得决定自身发展的自治权。
书院有限的自治权只有在与统治者政治控制手段相一致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从统治者那里获得。从创建的自由而言,北宋初期创建书院的目的是满足士人获取科举应试知识的需求,弥补官学之不足。南宋前期学者创建了相当数量的宣讲理学的书院,尽管当时的统治者并不认可理学,但理学重视对于儒家经典中忠孝仁义等义理的阐发,并将其提高到天理的高度,公开宣扬对君父的绝对服从,朱熹说:“父子兄弟夫妇,皆是天理自然,人皆莫不自知爱敬。君臣虽亦是天理,然上义合。”(朱子语类,卷十三.长沙:岳麓书社,1997:207.)这样,以理学为教学内容的书院是符合统治者政治控制手段要求的,因此,以宣讲理学为主要职能的书院能够得到统治者的认可。不仅如此,书院在章程、学规中明确规定生徒必须尊崇封建**统治的伦理纲常,如朱熹在《白鹿书院揭示》中明确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朱熹.朱熹集,卷七十四.白鹿书院揭示.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3894.)
在中国传统的政治体制中,科举制度在为统治者选拔文官的同时,亦有控制士人思想的功能。统治者通过指定科举考试的内容与形式,引导包括书院在内的教育机构按照科举考试的模式培养人才,最终实现其政治控制的目的,为科举培养人才成为教育机构的主要职能。书院为科举服务在明清时期表现得尤为突出,其人才培养基本上是以科举为目标。书院教学与科举考试密切结合,考课是明清书院开展科举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很多书院还将考课写入学规之中,使其进一步制度化。不少书院为满足更多士人参加科举考前强化训练的需要,还在科举考试的年份增加招生名额。粤秀书院规定,在乡试的年份,增加招收生员、监生30名。四川莲峰书院也在科举考试年份增加招生名额,乡试年份增加招收生员20名,待遇与正课生相同,享受书院提供的津贴。这部分增加招收的生徒在书院学习的时间都相当短,一般为半年左右。陕西的玉山书院“逢乡试年分,外加附课生员十名,以二月为始,八月停止”((陕西)蓝田县志,卷九.胡元瑛.玉山书院条规.清光绪元年刊本.)。有的书院甚至在科举考试中获得了一定的特权,最为典型的就是白鹭洲、白鹿洞两书院获得保举生徒直接参加乡试的名额。
为科举服务虽然使书院在科举社会中获得了生存空间,但也因此沦为统治者政治控制的工具,其自治权也就很难得到真正的发挥。因此,我们认为,古代中国这种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是书院的自治权很难得到扩大的主要原因。
而中世纪欧洲大学的自治权是与欧洲城市自治密切关联的。11世纪之后,欧洲的一些沿海地区的商业得到迅速发展,在意大利的沿海地区出现了商人聚集的城市,如佛罗伦萨、博洛尼亚等。不同行业的市民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或者为了进行规模化生产,往往会组成社团或者行会,而且每个社团都是法人,他们可以依据章程采取统一的行动,无怪乎汉斯-维纳尔·格茨会说:“中世纪欧洲是个社团的世纪,独立的个体是少有的,人们都依赖于某一群体、某一社团。格尔德·特论巴赫称中世纪为‘无肖像的时代’。不论是在历史编撰中,还是在艺术中,人们感兴趣的不是个体的人,而是履行其职能,或是作为一个躯体中的附属者:人被归入到一个能使他生存的社团中。”(汉斯-维纳尔·格茨.西欧中世纪生活.王亚军译.东方出版社,2002:6.)很显然,社团在中世纪欧洲城市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社团的数量众多。
随着商业的兴起和城市的崛起,以行会为主要特征的城市社会经济结构对旧有的社会结构产生了巨大冲击,原先高贵的教会、贵族、地主的地位急剧下降,城市商人成为新贵,他们都是自由人,财富成为决定其社会地位的主要因素。这样,以行会为代表的市民为反对教会、封建贵族、地主的压迫,极力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力,以维护自身的利益,这种抗争的方式既有和平的,也有暴力的。汤普逊说:“城市的兴起,论过程是演进的;但论结果,是革命的。长期的聚居、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经验终于在居民中间养成了一种强烈的共同意识:那反映在以和平方式要求领主,不论是男爵、主教或住持,承认城市为一个自治社会;如果这项要求被拒绝,就以暴力方式来反抗封建权力,并要求宪章的自由。”(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84:74.)
正是通过不懈的努力,中世纪的欧洲出现了诸多自治城市,这些城市有自己的法律、法庭和一定的行政自治权,以及表明自治地位的徽章。这种自治促进了城市经济的繁荣,使中世纪城市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明显增加,学者们从各地聚集到城市,他们也与城市的工商业者一样成立了学者社团,进而发展成近代大学。在城市自治精神、自治方式的直接影响下,这些学者社团利用各种途径争取自治权,以获得教会、君主和市政当局的认可,在获得法人地位的同时,追求学问的尊严与学者的自由。大学通过与教会、世俗政权争取自治权的斗争,获得了教皇和世俗政权以法律条文形式授予的自治权。
中世纪欧洲大学的自治权虽然也需要靠教皇和世俗政权批准,这与中国古代书院的自治权在获得形式上十分类似。但不同的是,书院的自治权基本上都是统治者赐予的;而中世纪欧洲大学的自治权则是师生仿效城市自治和行会自治,通过不断的斗争,向教皇、君主和市政当局争取来的,而且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因此这种自治权是相当稳定的。很显然,中世纪欧洲大学的自治权是与欧洲城市自治密切关联的,大学自治是城市自治的直接产物。
书院与西方中世纪大学几乎在同一时期,分别在东、西方的文化史、学术史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二者根植于不同的社会结构之中,发展路径有着显著的不同,其中自治权的差异最为明显。因此,我们在比较中国书院和西方中世纪大学的自治权时,需要结合不同的社会背景来进行分析。
(原载韩国国民大学校:《韩国学论丛》第30辑,又载《大学教育科学》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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