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1 / 2)
第二章,密室奇遇
见申暮月要怒了,北辰司赶忙补充一句:“但我知道,戒律师叔虽年轻,却是个极其寡淡心宽之人,要挑战他的愤怒,你的道行不够!”
听他此言,申暮月不以为然,嘴角微扬:“小瞧我?等着吧,我定会让戒律师叔动怒的!”
像钱辅轩这般清雅寡淡之人,定不喜吵闹,若是每日在他的住处敲锣打鼓,日夜轰击,申暮月深信,没过几日,他便会动怒。
于是,次日凌晨,申暮月拿着锣鼓,欣然前去小竹阁蹲点。
然则,当她躲进小树丛,却瞧见一名穿斗篷的神秘人一闪而过,形迹可疑。
她很是震惊,龙门书院禁绝外来人进出,此人绝非龙门书院的弟子,是如何进来的?有何目的?
此时,神秘人忽然微微侧脸过来,申暮月瞬间深刻地感受到对方那凌厉的眼神,吓得慌忙蹲下身,待她冷静下来,发现人已潜入了小竹阁。
空气中飘散着繁花的香气,申暮月忆起方才神秘人侧脸过来时,扬起的几缕青丝给那微扬的唇瓣增添几分性感,散发着一种妖孽的气息。
申暮月觉得唇瓣如此诱人,定然是个妩媚多姿的女子,这般的尤物鬼鬼祟祟地前来小竹阁做什么?难道……
她瞬间被自己龌蹉的想法吓了一跳,用力晃了晃脑袋,紧张兮兮地靠近小竹阁。
只闻得房中一男慢条斯理地说道:“辅轩,你别辜负了我,否则别怪我不客气!”
言语之声异常性感魅惑,三言两语便足以勾人心魄,简直能用“妖孽”二词来形容,听得申暮月浑身都发麻了。
而钱辅轩居然郑重其事地应了他所求:“我定不负你!”
……
申暮月听到此处,很是惊讶,原来那神秘人居然是一名男子!
她忍不住从窗户探头过去,瞧见那名神秘人正背对着她,俯身到钱辅轩的身上,姿势暧昧得很,她顿时吓得整个人摔下了小竹阁。
“唉哟!”
她感觉骨头都散架了,忍不住发出一声凄厉的惨叫。
“何人?”
竹阁内旋即传出一声凌厉的呼喝。
申暮月吓得慌忙忍痛逃离,然而,人家稍微施展一下轻功,便落到了她的身前。
神秘男子依旧背对着她,而钱辅轩瞧见偷听的人是她,颇为惊讶:“是你?”
申暮月向钱辅轩行了个礼,赔笑道:“戒律师叔,弟子知错了,你能不能不灭口?”
不待钱辅轩回应,神秘男子轻笑道:“放心,你的戒律师叔是不会做杀人灭口的事!”
申暮月也相信钱辅轩并非是那样的人,喜上眉梢:“太好了!”
然而,她的笑容还没完全展开,神秘男子忽然笑着补充了一句:“可我会!”
语音刚散落,神秘男子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突然向申暮月出手,直取命脉。
神秘男子的武功奇高,出手迅猛,申暮月根本无力招架,吓得慌忙向钱辅轩求救:“师叔救我!”
钱辅轩本不想出手干涉,可想到这动静若是闹大了,会招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只好出手阻止神秘男子。
神秘男子身上的霸气瞬间散开,不怒而威:“你确定要拦我?嗯?”
钱辅轩毫不畏惧,神色一如既往地从容淡然:“他是个好孩子,会替我们保密的!”
闻言,申暮月慌忙补充说明:“对对对,我是个纯天然的好孩子,绝对不会告诉任何人你们私会的事,也绝对不会告诉任何人,我看到师叔被你扑倒的情景!”
“……”
“……”
神秘男子与钱辅轩面面相觑!
申暮月见他们没了动静,想要走过去偷看神秘男子的样子,却被神秘男子出其不意地拔剑指向咽喉。
神秘男子侧对着她,警惕地质问:“你想做什么?”
申暮月缩着脑袋,撇撇嘴:“我只是想瞧瞧你的样子!”
神秘男子手法奇快地收回了剑,言语变得慵懒魅惑:“哦?你对我的样子很感兴趣?”
申暮月认为,换做其他书院弟子,也定然对与钱辅轩搞断袖之情的男子感兴趣。她觉得这种好奇心没什么见不得光的,便坦然承认:“是的!”
神秘男子嘴角微扬,忽然在申暮月的身前一闪而过:“可惜呀……看了我的样子,要娶我的!”
申暮月怔怔地看着那伟岸的背影,感觉此刻的神秘男子宛如妖狐在蛊惑人心般,慵懒的言语散发着一种致命的诱惑。
“哗!”
下一刻,她的腰带断了。
“啊!”
她惊叫一声,慌忙捂住往下滑落的衣服,气恼地怒吼:“你这个流氓!”
她想要找神秘男子算账,然而,人家早已消失得无影无踪!
钱辅轩不明白申暮月为何如此惊慌失措,觉得同为男子,即便身子坦然相见,也没有不妥。可既然申暮月如此在意,他唯有带她到小竹阁整理衣装。
待申暮月收拾完毕,钱辅轩招呼她一道喝茶,正色道:“这位弟子,你报上名来吧!”
申暮月慌忙站起来,恭敬地向钱辅轩拱手道:“弟子薛颜,感谢师叔刚才出手相救!”
钱辅轩不作回应,让申暮月坐下来继续喝茶。
他神色淡淡,接下来的话却说得郑重其事:“薛颜,今日之事你切不可向任何人提起,那个人你我都惹不起,明白么?”
申暮月受教地点头:“弟子明白!”
可在低头的瞬间,她在心里暗自发誓:惹不起没关系,若是碰上了,直接灭了!
想起那个妖孽一般的神秘男子,申暮月的心里便来气,心里也萌生出一个馊主意。
如今她撞见了钱辅轩不可告人的秘密,完全可以以此来威胁钱辅轩,可是这种卑鄙的做法她向来不耻,究竟用不用这法子好呢?
在心里苦苦挣扎了许久,申暮月决定,还是回去继续挣扎!
她抬起头来,想要向钱辅轩告辞,发现不知何时,人已不在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