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五、夏天逆风挽狂澜(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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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上午,夏天来到支行后,正在走廊里走着,迎面碰上刚刚上班的陈作业从二楼往三楼走来。他见了夏天,不是很高兴地说:“老夏,老徐那笔贷款,抓紧批了,报给我。”

夏天稍感诧异,随即说道:“好。”

夏天回到办公室后,一边审查着这笔贷款资料,一边想:“看来老徐是真的运动开了行长和总行,说明他还在跟我较劲。”

也就是因为陈作业说的那句话,让夏天稍加认真起来,详细看了徐东海报上来的贷款资料。也怪徐东海学艺不精,平时懒散惯了,对客户提供的材料,看了跟没看一般,不甚了了,竟然让夏天看出一宗未遂诈骗案来。

夏天推敲再三,确定自己没有看走眼后,提起笔,在资金信贷部主任审批栏上写道:

该笔贷款呈报材料是以假公章、假材料、假签名为特点的骗贷材料。据此,本人不同意贷款。

夏天,1999/4/5

看官听说,夏天这回所写,已经没有像上次那样,以与行长商量的口吻讨论是该贷还是不该贷的问题,而是直截了当地提出否定意见。当然,行长也可以自行其事地否定夏天的意见,继续批准贷出该款,但是,日后若是这笔贷款出了问题,就要有独到之见的行长或者其他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了。所以,聪明的行长通常都不会写出与前一岗位相左的审批意见。

为了让行长对夏天不会产生意气用事的印象,夏天觉得仅仅写着上面几个字是不够的,还要再说明清楚不同意贷款的详细原因。也要让行长心里觉得踏实。于是,他另附纸写道:

关于深圳达明实业发展公司贷款审查情况

一、借款方的不符点:

(1)借款方经营情况较差。在我行笋岗办事处开帐户半年多仍无结算。为慎重起见,本部在审查期间告知调查员舒光荣通知该公司能否提供该公司在他行开户的去年12月和今年二月的结算清单,以示经营正常,也提供不出。

(2)借款资料的逻辑性不足。其购销合同大致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过去的“库存”中有大量的相同钢材,而“应付款”与合同供方无任何关系,说明不是最近的购销活动需要支付款项。

二、抵押方的不符点:

(1)抵押方广东跃华(深圳)有限公司对第三者抵押的权力受到限制。该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二十八条云:“……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它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章第七条称:股东有下列权利:“……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另,该公司作为省属企业,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联合发文(粤国资评(1996)30号《关于国有资产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也不能不重视。该文规定:“一、凡是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各项资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时,须经县(区)以上同级(按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五、未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的,该抵押合同无效。未经批准并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抵押物,抵押失败时抵押权人不得处置。否则,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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