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八、区大郎金蝉脱壳(1 / 2)

加入书签

在政法部门侦查安延公司诈骗案进入实质收官阶段的同时,另一个颇具黑社会色彩的经济纠纷案也进入了尾声:

一天下午,夏天正在办公室看当天的《深圳特区报》,忽然在广告版看到龙岗人民法院刊登的公告,该公告称:

家乐大酒店的各债权人:

家乐大酒店的60名员工与该酒店因工资争议一案,员工已依据生效的深圳龙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深龙劳仲案字(1998)第7号仲裁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另本院受理的吴南生、李荣等原告诉该酒店欠款系列案业经审理终结。≧頂點說,..现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该酒店内的全部资产并进行处理,敬请该酒店的各债权人尽快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以便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夏天看到这突如其来的消息,顿时感到:原来区大郎故作姿态在法院一审开始时变生花样,在二审时又装模作样提出种种不是,目的只是拖延时间,好为他转移财产找到必要的时间和空间。而且从法院的公告看来,该酒店已经赖债不短时间了。你看,导致整个酒店60多名员工通过劳动仲裁要回工资,少也是拖欠了八、九个月的工资才有可能对簿公堂。那么裁定下来后,又会经过一段时间,酒店拒不执行,才上到法院强制执行。这样算起来,应该是一年多以前就考虑溜之大吉了。而这个时间正好是我行的一审判决胜诉的时间。可见这个区大郎的心计之深,用心之良苦。

夏天准备向行长提出来。马上与龙岗法院取得联系,申报债权。

于是。他拿出纸笔,写了一个文件清样。第二天,当王显耀来到支行后,跟他做了汇报,王显耀表示同意,签发了该文,其文如是: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文件

深市银湖字(1998)第060号

关于对家乐大酒店主张权利的申请

深圳龙岗人民法院:

贵院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告家乐大酒店的债权人主张权利,我行作为该酒店的债权人之一,对此深表感谢!

我行(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曾于1994年11月贷款540万元给家乐大酒店。因该酒店到期拒不还本付息,我行于1996年9月对该酒店提起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依法判决我行胜诉。但家乐大酒店为拖时间以不服一审判决为由上诉省高院,省高院于本年七月终审裁定:驳回家乐大酒店的上诉,维持原判。

现根据两级法院的判决,我行申报债权:本金540万元,利息截至1998年6月0止为元,合计本息元。盼请贵院本着维护正常金融和经济秩序的精神,依法确认我行债权主张并参与对查封财产的分配。

特此申请。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