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4章:敢持兵杖者,斩之!(2 / 2)
奴隶军的来源更为复杂,是征战过程中清扫地方豪强和部落,少不得是有投降后的晋军。
“当前要务,不动声色地解除仆从军的武装,选好地方进行封闭式的监控。”桑虞一再强调:“绝对不能让他们有接触外部的机会!”
袁乔慎重地应命,迟疑着问:“那么……奴隶军?”
“甄选。”桑虞没有多余的话,直接说:“相对起胡人,晋人有争取的必要。晋人与我们同文同种,吸纳起来更多轻易,或许这一次少不得要用他们来进行平叛。”
话说到这个份上,袁乔已经了解到事态的严重性。他之前所有的轻松完全消失,甚至是带着一丝的惊疑,问了一句不该问的话:“会演变成为全面的胡汉仇杀吗?”
“也许会更复杂。”桑虞是高层,了解的事情更多,说道:“大汉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国家,过去吸纳的胡人并不少,一些人经由自己的努力爬到了高层,中成以及基础实际上也是不少。”
其中的代表人物是骞建同,他这个匈奴人现在可是虎贲军的郎将。其余一些早期就投入刘彦麾下的胡人也并不少,像是苏乐完我不也成了北海郡的郡守。
“王上的意见是,哪怕真的是全面的种族仇杀,官面上也绝对不能明示。”桑虞了解刘彦的顾虑,他也有自己的看法:“杀,是不可能全杀光。不杀又不行,只能是国与国的区别,敌与我的区分,不能是单纯的种族差异。”
刹那间袁乔立刻就舒了口气,苦笑说:“是啊,怎么可能全杀光,也是杀不光的。”
桑虞含笑点头,内心里却知道不是那么回事,表面文章只是表面的文章,真正杀起来的时候并不是说控制就能控制,今次少不得是要杀个血流成河,要是在汉国身居高位的那些人也有异动,清洗亦是在所难免。
石虎仅仅是鼓动就给汉国造成了严峻的麻烦,想避免根本无从避免。汉军没有停止北上的动作,导致他现在还以为自己白干事,可实际上汉国现在就是在虚张声势。
“那个……”袁乔迟疑问:“是不是有必要武装那些站在我们这一边的豪强,使他们成为我们平叛的助力?”
“不!”桑虞干净利索地拒绝:“有前车之鉴!不允许出现被允许的地方武装,任何武装只能是军队建制之内。”
很早以前类似的话题就在高层有过交流,东汉末年针对黄巾军的剿灭,汉灵帝给开了一个口子,允许地方武装自保,结果是造就出一帮大大小小的民间武装团体,甚至是允许地方官府募兵也演变成为群雄割据。有这么一个不远的例子在前,刘彦以及中枢高层脑子坏了才会再来上演一次。
总说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事实也证明有这样的说法完全有道理,刘彦这边在按部就班地计划着和准备着,地方上的奏报却搅乱了步骤。
“河内郡和河南郡果然控制不住了。”刘彦扬了扬手中最新送来的奏报,对帐内众人说:“胡人全面暴起,无差别杀戮所有能够看到的非胡人。”
汉军占领河内郡和河南郡也就是发生在三个月之内的事情,后面迫于战局的演变当地驻军不得不开拔离开,留在两郡的只是少部分的卫戍部队。
所谓的非胡人在不久前应该称呼为晋人,汉军攻克之后纳入汉国统治范围再次成为汉人。汉国对于改晋归汉的群体肯定是照顾得更多一些,是从社会地位到生活环境的全面改变,问题是短期内新纳的汉人还无法从思想到内心得到改变。
“很快就会蔓延的。”纪昌这个左丞相要是能哭绝对是该痛哭,他是铁青着脸:“当地驻军数量不足,仅是能够庇护周边百姓,尽可能地剿灭能够消灭的胡人,但情势俨然已经失控。”
中原的汉家苗裔真实数量真的不太好说,不管是匈奴人建立的前赵,还是羯族建立的后赵,关于人口普查的事情从来就没有干过。唯一可以肯定的一点就是,胡人的数量一直都在增加,胡人还处在有利的社会地位,汉家苗裔却一直以来是受压迫的阶层,尤其是石碣成为统治阶层之后汉家苗裔遭受的压迫更严重。
刘彦的脸色当然好看不到哪去,声音不由自主也就大了一些:“朝歌那边什么时候能够解围?是冉闵在拖,还是真的拿石碣没办法!”
身为君王,刘彦那样说的话已经显得很重,纪昌不太喜欢冉闵,可不能不为冉闵说话。
“王上。”纪昌比较公正和客观地说:“五官中郎将已经很尽心尽力在为桓温所部解围,可他们面对的是为数接近四十五万的敌军,更有相当的羯人精锐。”
冉闵除了本部之外还将谢安所部和李匡所部给整合进了指挥体系,战场的范围涉及到了汲郡、魏郡、顿丘郡、阳平郡,桓温所部被大量敌军包围在朝歌战场,冉闵本部主力已经没日没夜在强攻枋头,谢安以及李匡也竭尽所能地在向朝歌进军,战局的进展其实已经不慢,差别就是战场之外的情势因为各地胡人暴起显得极度糟糕。
“河内郡和河南郡只是开始,其余郡县必然也会形成水火之势。”纪昌咬了咬牙,建议:“王上,还是抢先动手,不但是军队,地方上的百姓也号召起来,共同来面对这一场胡人的反扑。”
刘彦还是挺郁闷和无奈,局面还是发展到了这一步,很多事情一旦有个开头就会变得一发不可收拾。
“浩劫已经开始,无从避免而起。”刘彦本来还是站着,一屁股给坐了下去,脸上变幻不定:“下发诏书:内外六夷,非我军、非汉人,敢持兵杖者斩之!”
……分…割…线……
本来还想着写两章,结果这一章花了太长时间,真心不好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