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五章 中日北京条约(2 / 2)
此时〖日〗本已经有了失去琉球的心理准备,5月12日,根据国内的指示,代表团很干脆地接受了“琉球复国”。
至于解除经济封锁问题,一番讨价还价之后,价格降为两千万,这样赔款总金额为一亿两千万两白银。
经过对细节的一再推敲,5月14日,双方基本敲定了条约细节。
这样,由于日方的时间压力,和中方对局势的掌控,〖日〗本代表团抵达〖中〗国仅仅一个半月,中日双方仅仅谈判三周时间,就决定了这样一份重大条约,这样的速度在国际外交上是极其罕见。
5月15日,在蓬莱阁,中日双方代表曾纪泽和岩仓具视,正式签署了《中日北京条约》,条约内容共为八条:第一条,中华帝国与〖日〗本帝国,自签约即日起,停止一切军事行动,并相互承诺,以和平理性方式,友好协商两国之间的问题;
,自即日起废除〖日〗本帝国“冲绳县”的区划,送琉球国王尚泰以及儿子尚典来〖中〗国,由〖中〗国主导琉球复国事宜;
,鉴于〖日〗本帝国对于战争的责任,〖日〗本帝国须向中华帝国赔偿库平银一亿两千万两,分十年交付,未交付部分,须按“每百抽五”原则加上利息。〖日〗本帝国也可选择提前支付结清;
第四条,中华帝国将送回四万三千名日军官兵,以及相应的武器装备;
第五条,〖日〗本帝国须向中华帝国开放长崎,名古屋,横须贺,大阪,广岛五个港口为〖自〗由贸易港,并设立保税区,开设领事馆,同时享有领事裁判权;
第六条,中华帝国将解除大陆和朝鲜对于〖日〗本帝国的贸易封锁;
第七条,中华帝国华夏银行将作为投资方,与日方共同合办八幡滨钢铁厂,中日各出资50%,平分股权,平分所得,具体管理经营事宜可另设专条合议;
第八条,中华帝国将对维护〖日〗本帝国的天皇制度,承担自己的道义责任,以及国际义务。
这八项条文可以说步步惊心,每一条都经过精心的设计,有着深刻的政治用心。
在第一条里,经过〖中〗国的强力要求,大〖日〗本帝国的“大”字以后不得出现在官方文件中。这不是一字之差的问题,实际上等于迫使〖日〗本修改自己的国名,会极大挫伤〖日〗本知识分子的民族自尊心。
在第二条里,〖日〗本等于变相承认未来的琉球国是〖中〗国属国。
在第三条里,虽然赔款一亿两千万,但加上十年的利息,总额将超过一亿五千万两,这将极大控制〖日〗本的经济发展。
第四条则是为了让〖日〗本政府能够〖镇〗压〖革〗命。
第五条不但能方便〖中〗国向〖日〗本输出商品,而且能将这五个港口变成半殖民地。所谓保税区,就是〖中〗国商品可以存放在〖日〗本这五个港口,而不需支付关税,大大便利〖中〗国的跨太平洋转口贸易,同时通过领事裁判权剥夺了〖日〗本的司法主权。
第六条的目的是重新建立〖日〗本对中朝市场的依赖。
最阴险的是第七条和第八条,合办八幡滨钢铁厂,可以控制〖日〗本的钢铁生产,进而影响〖日〗本的民族工业。尤其是“平分所得”四个字,埋下了以后对〖日〗本再次开战的借口。
平分所得,可以解释为将生产出的钢材产品分〖中〗国一半,也可以解释为钢材产品的销售所得分〖中〗国一半。由于钢材在中日的市场有价格差,因此两种解释在利润金额上有很大的差别。至于选取哪一种解释,要看〖中〗国的意愿了。
第八条是〖中〗国硬加上的,虽然日方感觉不妥,也实在无法拒绝。表面上,〖中〗国似乎出于友谊来帮助天皇体制,实际上是埋下了无数干涉〖日〗本内政的借口。
比如,〖日〗本将来想要搞〖民〗主改革,〖中〗国可以借口维护天皇体制进行入侵,甚至可以借此干预天皇的继承问题。
丁云桐站在乾清宫,看着这一份条约,心中的喜悦难以言表。
(谢谢大家,第四卷结束,请继续观赏第五卷<称霸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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