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71章节常务会议(1 / 2)

加入书签

田裕民从善后事故现场赶回,第一次参加候新宝在县政府会议室主持召开的县政府常务会议。

众人看到田裕民,都大吃一惊,没想到才短短的几天时间,他清秀的脸庞整整瘦了一圈,白皙的脸上憔悴无光,看来,这段时间他值守在硖石村,一定吃了不少的苦头。

会议开始之前,大家议论纷纷,围绕着”四。一”事故发表各自的看法,说得最多的是:下面如此忽视森林防火工作,给县里造成了被动,应该严肃地处理他们。

会议正式开始后,在候新宝的安排下,田裕民首先将善后处理的情况,向与会同志作了个简短的汇报,并就他和罗广同志一起进行的事故调查作了个简短的说明,最后,总结的时候,他情难自已,沉声道:“同志们,就我认为,此次‘四一’事故,不是天灾,而是**!**不单单指此次火灾,是由于人为原因引发山火,还在于火灾发生后,没有一条隔离带能延缓或者阻止火势的进一步加大,这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严重失误,众所周知,防火隔离带是阻止山火蔓延的一条有效措施,是上级森林防火部门要求我们做的一项防火工程,据我了解,防火隔离带的相关配套资金,年年都足额予以拨付了,可是什么原因,造成后山、筠山两乡仍然没有一条象样的隔离带,这使得我们在森林火灾发生时,手忙脚乱,疲于应付。我建议县纪委要对各乡镇展开专项检查,查查究竟为什么没有设置隔离带?查查拨付乡镇预设隔离带的资金究竟去了什么地方?!另外,火灾发生后,领导不力或者说缺乏领导,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硖石村火灾发生后,作为后山乡防火的第一责任人,乡长胡修武迟迟没有到位,试问:当时他在什么地方?究竟干什么去了?我还就纳闷了,山火当前,还有什么比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要重要!依我看,此次事故,硖石村死亡七人,胡修武难辞其咎,罪责难逃!”

这些天,田裕民在筠山、后山两乡深入调查,调查发现,本能避免的一场重大伤亡事故,还是发生了,想起七死一伤的重大伤亡事故,记起死者家属的一片哀嚎之声,他就憋着一脑门子的火,他早就有话要说,候新宝让他先说说,他开始尚能克制自己,尽量舒缓自己的语气,说到后来,他再也忍耐不住,那种种凄惨场面,始终挥之不去,他再也难以压抑自己的情绪,话语越说越快,就象打机关枪一样,“突突突”地倾泄了出来。

田裕民一顿突突之后,会议室里出现了短暂的沉默,刚才杂乱的气氛,一下子变得凝重了起来。

在候新宝的提示下,从火场现场调查回来的副县长兼公安局局长罗广,汇报了他们关于“四。一”森林大火发生原因的调查情况。

罗广说道:“现已查明,筠山乡农民柯尊智,不顾县里三令五申,清明上山祭祖,燃放焰花爆竹,引发了这场大火。目前,柯尊智已被森林公安执行拘留,即将报县人民检察院批捕。”

候新宝表扬了公安部门的工作,会议同意公安部门对火灾肇事者的处理意见。

县林业局长汇报了火灾的扑救工作及造成的经济损失。

随后,县监察局局长提出了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监察局认为:后山乡乡长作为区域内的防火第一责任人,应该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山火发生后,迟迟没能到岗,建议免去胡修武的乡长职务,调离后山乡,按一般干部安排工作;带队上山扑火的副乡长明正刚领导不力,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免职处分,硖石村党支部书记明平炎作为该村森林防火的具体负责人,组织防火不力,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作为全县常设的防火机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获知火情后,虽然及时组织了县专业扑火队奔赴火场,也向筠山乡、后山乡发出了扑火的指令,但对扑火队伍的规模强调得不够,致使后山乡上山的扑火队伍人数不多,本来可以控制的火情蔓延开来,给国家财产造成很大损失,建议免去石教义。县林业局局长、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的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处理意见出台以后,哗声一片。争论就是在这时开始的,对监察局提出的处理意见,有人赞成,有人反对。

石教义当即向监察局局长喊了起来:“这场大火,我当然应该承担责任,但把账全算到我们身上,我是不能接受的!作为监察局局长,你同时还是县纪委副书记,县纪委也是这个意见吗?”

监察局局长石大虎接言道:“当然是这个意见,这个意见是我们蒋书记首肯了的,至于刚才我代表县监察局所作出的处理意见,是针对你们所作的行政处理,至于党纪处理,不在这个范畴之内,还要在下午召开的县委常委会上研究!”

“我不能接受这个意见!”石教义说,“我,还有胡修武,是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承担主要责任的应该是肇事者柯尊智和后山乡副乡长明正刚……”

胡修武虽然不在现场,石教义对这好兄弟可没忘记关键时候拉一把。

柯尊能眼见自己手下的两名干将就要落马,当然于心不忍,他迫不及待地嚷嚷道:”对,我同意对肇事者的处理意见。对柯尊智***,是应该重判,对其余人员的处理,是不是过于严厉了?”

由于候新宝是正处级干部,柯尊能是副处级干部,属于省管干部,他们在这场火灾中应该受到什么党纪、政纪处分,将由市委、市政府讨论,报呈省委决定,所以县监察局提出的处理意见,没有涉及到他们。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