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章 旧事重提(2)(2 / 2)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如果没有铁的事实依据,下级是不能越级反映情况的,也不能过问领导的事的,更不能私下打听领导的事的,更谈不上越级去反映自己领导的情况。
这些都是官场大忌,不仅是组织原则不允许,习惯性的做法更加不允许。如果一个机关工作人员不懂这些,他不仅违反了组织原则规定,也将如过街老鼠处处碰壁寸步难行。
但“官”字里面有二个口,正反都是在那个宝盖头下面进行的,普通老百姓是没有任何办法改变的。
以赵一局长为首的江南正气管理局党组,后来在追究龚仲的责任时,是按照这样的逻辑进行推理的:“一、正气物业公司被骗了五百万元是事实;二、这巨大的经济损失是树大明等人搞出来的是事实;三、树大明搞之前问了龚仲能不能搞是事实,也就是龚仲知道这事也是事实;四、龚仲没有报告局党组是事实;五、如果龚仲报告了局党组,树大明等人搞不成了也是事实。”
对于这种严格的逻辑推理,龚仲除了心理不服外,没有任何理由拒绝。
后来法院在公开审判树大明时,当法官质问树大明为什么不尊重龚仲的意见,树大明是这样回答法官的:“龚仲是了其中存在风险,也提出了自己的反对意见,但龚仲没有存在什么风险。我以为他的是三十万元的利息有风险,担心对方不会按承诺支付。龚仲根本没有那五百万元存在风险,如果他当时清楚了,我可能就不会上当了。”
对于树大明这样的解释,当然不能减轻法律对他的追究,法院也不会如他所想将责任推脱到龚仲身上。
龚仲有一次郁闷时,与财务处马建设处长起此事。
马建设处长是这样理解的:“你是赵一局长派去机关后勤保障中心,专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树大明主任虽剥夺了你物业公司财务管理的权力,但你还是机关后勤保障中心的财务负责人。”
“而正气物业公司是机关后勤保障中心的所属经济实体,从职责上来你还是有管理物业公司财务的权力。更重要的是,这件事树大明多少告诉你了,你也多少知道一,出了事后你当然跑不了,局党组当然会追究你的相应责任。”
龚仲第二次接触“黑山事件”,就是那五百万元按约定到期后,树大明安排龚仲与方建军、方丽红一起去黑山建设银行,将那资金从黑山市转回到江南市。
由于龚仲是第一次为此事去黑山建设银行,也是第一次与对方正式接触。但大家在介绍认识时,除了黑山建设银行解放路支史江生副行长的具体身份外,其他人都没有具体的工作单位与职务。龚仲也因此认为他们与史江生副行长一样,都是银行的工作人员。
经过一番交涉,并电话请示树大明主任同意,方建军总经理等人同意了对方滞后几天还款的请求。
在协调过程中,史江生副行长对龚仲等人保证道:“现在资金由银行统一控制,资金是安全的。”
后来在公开审判这起案子时,史江生副行长在法庭上也承认当时确实是这样保证的。
就是因为史江生副行长的身份及保证,加上其他各方面的原因,龚仲就没有坚持去银行营业间查明具体情况,使案件到当年十月份才被龚仲揭露出来。
后来江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江南正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黑山建设银行解放路支行责任区分时,就以“树大明等人从三月份起就知道资金在不物业公司银行账户上,而到十月份才正式报案,使犯罪分子将资金耗费光了”,作为正气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事实之一。
以赵一局长为首的江南局党组在追究龚仲的责任时,因此进行了这样的逻辑推理:“五月份以前不怪你,但五月份你与犯罪分子直接接触了,却没有报告局党组。如果你当时报告局党组了,物业公司就不会这样被动了,经济损失也就没有这样大了。”
这就是龚仲与树大明等人搞出来的“黑山事件”的全部过程。
第一次是树大明咨询龚仲那个“机会”有没有风险,第二是树大明安排龚仲去黑山银行转钱。
龚仲的这二次接触是正常的工作,与“黑山事件”案件没有任何关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事情。
但江南局党组却做出那样严谨的逻辑推理,先是将龚仲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之一,后来又套上“知情不报”的帽子,并因此剥夺了他参加处级干部竞争上岗的资格。
而江南局部分不明真相的干部职工,甚至将龚仲作为犯罪分子之一对待,共同导演了一幕现实版的“窦娥怨”。
(祝各位光棍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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