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8 法之威严(1 / 2)

加入书签

证据链这个词,因为尚未见于报端的关系,储鸿一还是略经反应,这才明白这个词儿的意思,并且立刻意识到了其中的要点——证据要一环扣一环,而且还是实物证据,不是口供证据,在这些发生于姑苏的陈年旧案中,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甚至很多事从发生那一刻开始就不存在实物证据,最简单的例子:

庄将军和人一起吃了一顿饭,便派人拿着自己的名刺,去知县衙门里坐了坐,一桩官司的结果因此发生了改变,后续十几日,庄将军追剿贼窝,得了二百两银子的缴获,这件事从上到下,何处是可以留有实物证据的?

“这般说来,咱们的更士署,如今办案,多是证人证言形成证据链,好像也不讲究实物证据链——连在云县的新鲜案子,都是如此了,发生在姑苏的陈年旧案,想要查清楚那的确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正是,就是如此这般,局面也是维系得不容易了,头几年还好,这一两年,更士署的负担也重,多去忙着查逃产假的夫妻去了——”

买地的更士,名声是有起伏的,最开始,因为行事作风和敏朝的捕快比,显而易见地要优良一些,多被百姓们看作是青天大老爷,在民间威望很高,这一两年却是有所回落,理由也很简单,那就是买地如今在严查户口、产假,让很多本来预计着靠逃产假来达成财政平衡的家庭,一下跌落到了一个很局促的境地,不但更士们自己忙得陀螺转不说,民间还有人给他们起些诨号的,什么‘鬼子母’、‘抱子鸟’,讲的都是因为男方逃产假,被更士署查出来,落得灰头土脸,甚至是阖家分离的事情。

但是——还真不得不说,对这种社会现象,只要有打击,不论力度大小,总是会收到相应效果的,这几年丈夫逃产假的现象,在买地已经骤然降到了一个极低的水平,至少把原本那种‘有便宜不占,不逃产假是傻子’的观念完全遏制住了。

现在的云县,逃产假已经被上升到了犹如偷盗、通奸一般的高度,至少在观念上成为了一件极不体面的事情,同时,里坊中街坊互相监督的热情也提高了,因为检举查实了是有加分的,虽不多,但也是鼓励么。

至此,逃产假虽然不说完全绝迹,但终于已不在大部分规矩市民的考虑之中,至于说一无所有、本就是勉强糊口的穷人,还有手眼通天的达官贵人,这一头一尾本来人数占比也是小,管不管得到,那就是较次要的事情了。于限制逃产假这件事来说,政策上付出的更士劳力,不算没有回报,这就足够了。

这些政治上的得失,于百姓只有模糊的感觉,在储鸿和徐晓莹这里,却是心中酝酿着反复斟酌,极有兴趣的事情,说到这里,免不得岔开话题多聊了几句,也觉得二人想法相似,聊得很是投机,徐晓莹拿这件事来和备案令来做对比,道:

“可见,备案令的存在,虽然消耗了不少行政资源,而且也未必能把备案的所有冤情都查清,但其存在必然也是有效有用的,否则,敏地就不会兴起分家迁居的潮流了。

只是,这种恐惧也好,百姓的备案、凶手的逃窜也好,都是对于未来的设想和应对,想要在现在就处置备案令的冤情,完全是没有基础的,到最后,很可能就不处理了,一切等到买地拿下姑苏之后再查。”

“不处理了?”储鸿也不得不提高了声音,他有点无法接受:都备案了,当事人也都到买地来了。不论谁是祸首,庄夫人是不是诬告,预想中,最后都会有一个大家各得其所的结局。但现在张君子却给出了可能搁置的暗示,对于吏目来说,难免有种审美上的不悦——这么一来,烂摊子要一直放多久?难道争议就一直存在?这对于政策威信的伤害可是不小。

“没办法,怎么处理?难道派遣更士去姑苏查案吗?以什么名义去呢?这是个示范案子,意义不在一案,而在于一系列同类案子的处理,更士处置买地内的案件,人手都还有些不够呢,这时候,把定例的调子定得太高,其实就等于是把压力转嫁去更士署了,到时候,别人看了报道,上门要求更士署如法招办,那该如何?若办不到的话,那别人就要问了,为何庄将军案能跨境调查,我们的案子不行?”

从实操角度,法理角度来说,在姑苏正式纳入买地之前,买活军没有任何理由调查姑苏旧案,因此,经过更士署的申报,委员会也在考虑把《备案办法条例》进行扩充,让更士署行动之间有条例可依:一切外发案件,经过备案者,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不得混淆时序,在买活军尚未占领该地之前,催促办案,营造社会影响,操纵逼迫衙门。

当然,除此之外还要明确诬告、虚告备案需要背负的法律责任——就庄夫人的备案行动,如果事后查出来是她操纵依附自己的工人、仆童,冒名顶替苦主,虚告庄将军的话,那庄夫人要承受的就是原定刑罚减半的法律责任。

“所谓的虚告,就是一切都是真的,这些事都是真正发生过的,也的确系庄将军主使,案情并无隐瞒,只是冒用身份备案——一切其余的要素均不得有丝毫改易,才算是虚告。如果是庄夫人这般,扭曲案情,把自己完全摘干净了,实际上也有参与,如今不过是在狗咬狗的,那就是诬告。”

诬告的处置,那就更加严厉了,以二庄案来说,若查明庄夫人诬告,那么不论庄将军最后在此案中查明要负多少法律责任,庄夫人的法律责任都是意图诬告罪名的顶格刑——譬如庄将军案,如果最后调查出来,庄将军负失察责任,判苦役若干年,而庄夫人负主责,但根据一般的情况,这个情节只是判苦役终身的话,因为庄夫人诬告,那就要把她的处置定为包揽诉讼、草菅人命罪的顶格刑斩立决!?当然,还有更极端的情况,假设最后查明,黄师爷才负主责,庄将军次要责任人,失察,庄夫人是次要责任人,只起到协助作用,但却因为自身的考量,扭曲了庄将军和黄师爷的责任分配,把庄将军定为主责……那到最后,庄将军苦役,黄师爷苦役终身的话,庄夫人也要处斩。这已经不单单是诬告反坐了,诬告的惩罚甚至要比真正的罪名定刑还要更重几分!

“如此一来,才能平衡因备案过于轻松,查证难度过高带来的行政成本吗……”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