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6章 召对争锋(上)(1 / 2)
公文往返在寒冬腊月之时较往常更慢一些,等辽东的争执捅到京师,已经将近年关了。
这一日早上,皇帝给内阁诸阁老、都察院及六部堂官以及个别经筵日讲官赐下了一些年货。东西谈不上贵重,无非是些冬笋、熏肉、干货之类,但这是一种分了亲疏衔职的“亲切关怀”,能够列入此类的人自然就会被外界看做是皇上的“股肱之臣”。
作为亲信中的亲信,股肱中的股肱,高务实得了十二斤冬笋,十二斤熏肉,各类干货十二种、各十二斤。至于为什么全是十二,其实连高务实都不是很清楚,他也没问过。估摸着,应该是内廷的惯例,图个“月月红”之意。
早上这些干货刚送到府上,身在户部衙门的高务实只得了张单子,本应该立刻写谢表谢恩,但还没来得及落笔便立刻应召入宫了。
内阁就在宫中,离文华殿较近,而户部、兵部则在宫外,要远不少,因此等高务实和梁梦龙联袂赶到的时候,内阁诸位阁老已经等候了一段时间,甚至连皇帝都在。
高务实和梁梦龙赶紧告罪致歉,朱翊钧摆了摆手:“你们离得远,有什么罪不罪的,朕总不能让你们飞过来。陈矩,给二位卿家赐座。”
一听朱翊钧这说话的语气,高务实就知道他今天心情还不错——至少目前还不错,因此也没多礼,与梁梦龙双双落座。
朱翊钧顺手从御案上拿起一本奏疏,道:“这是辽阳副总兵曹簠的奏疏,说的是前不久建州虏酋努尔哈赤进占董鄂部一城之事,诸位卿家都看过没有?”
其实这道奏疏只有高务实没看过,因为这奏疏是辽东副总兵所上,谈的是军务,本身是兵部的正管。于是过程是兵部先看了,然后上呈内阁,内阁过目之后,写了票拟再呈送司礼监给皇帝审阅。
这里头单单没有高务实什么事。
不过事实上高务实是知晓这道奏疏内容的,曹簠不仅提前送了消息给他,还把前因后果明明白白陈述了一遍。而且在刚才入宫的路上,梁梦龙也猜到皇帝召对肯定是要说这事,因此也和高务实有过一段交流。
说实话,高务实也觉得有些头大。
现在的麻烦在于事情扎堆,京里这边正在“财权大战”。高务实虽然先给了一颗甜枣,把全国上下大大小小官员的俸禄折算基本清除,只留下了大家还算可以接受的粮食和布帛折算,但因为接下来他要全面收拢财权,还是会影响很多人的利益,所以舆论上争得很凶。
舆论这玩意,有时候没什么鸟用,但有时候作用也很大。比如某件事皇帝如果坚持要搞,那么无论你舆论如何反对,该搞还是得搞。但是一般而言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真要是有的话,那就是大礼议、国本之争这种档次的争议了,几乎是皇权与文官集团的直接冲突。
收拢财权这事不至于会如此,因为这事归根结底是文官集团内部的争议,是实学派与心学派之间“大政府”和“小政府”之间的争议,皇帝处于高高在上的调停者角色,稳坐钓鱼台。
高务实显然是一个“大政府”制度的支持者,经历过后世红朝崛起的他,深知在很多时候一个强有力的“大政府”之重要性。
以前他在党校进修的时候其实也对这个问题稍有涉猎,比如他知道汉文化传播到欧洲后,最让欧洲学者困惑的问题,就是无法理解“仁义”的真正含义,因为仁义是基于社会层面的,而社会是西方狩猎宗教文化所没有的东西。
狩猎经济只需要个人层面的自发组织,对个人而言,那是主动的、自由的。而农耕经济才需要社会组织,以应对自然灾害,那是被动的、强制性的。
而另一方面,对于宗教文化,人与上帝(或者说自然层面)之间更不可能有一个中间环节,哪怕是基于个人层面的,个人与上帝之间的桥梁——教会组织,也被认为是多余的,500年前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就给废除了。所以西方人不能理解、也更不能容忍个人与自然(上帝)之间存在一个中间环节(社会),更不能理解这个中间环节的重要性。
至于人的精神层面,那就更不存在了,因为在那里,只允许存在对上帝虔诚的信仰。如果有例外,那也只允许有一个,就是赎罪。因此,基督徒面对复杂的世界,只会、也只能考虑两个因素:神和契约。
西方也有人群的意识,因为人群客观存在,但那叫群体,而非社会。
社会与群体的区别,就类似兄弟与朋友的区别。社会中,兄弟之间的关系是客观的、被动的、是不可选择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哪怕是打得头破血流、哪怕是成为仇人,都得一锅吃、一炕睡,必须包容、没有自由。
而群体中,朋友之间的关系,则是主观的、主动的、是可以选择的,和则聚、不和则分,充满了自由。
没有社会意识,关于人类的存在和组织形式就必然发生扭曲,这才有了法国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个所谓“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其实这个东西并不复杂,也算不得高端,它的本质就是个人让渡部分权力和自由给国家,换取国家对个人的(有限)保护。
这里多说一句,《社会契约论》里的“社会”,英文是Social,意思本来就是群居、人群,当年日本人自作聪明地误译为“社会”,结果遗患至今——人家的本意和中国人理解的意思在本质上就有区别。
也就是说,“现代民主制度”下,政府是基于个人授权产生的,政府的“合法性”取决于个人(选票)授权,政府对个人的责任是有限的(个人层面的契约范围之内),个人(选民)关注的是,政府是否损害个人权利(根据契约),而不是政府能否对自己提供充分的保护。
既然个人让渡的权力本就有限,那么政府的责任自然也是有限的。
打个比方,过去欧洲人的决斗,一定要在现场的法官、警察监督和公正之下举行,为什么?因为他们法官和警察的责任,是保障决斗的过程符合契约,而当事人的生死结果并不在其责任范围之内。
这就是基于个人契约的、有限责任的政府,即小政府。
但中国不同,历来中国的政府都不是基于个人契约、个人授权的,其合法性不取决于个人。从古至今,中国的政府都是基于社会要求、社会授权、由社会精英选拔组建(或战争获胜),对社会中的每个人承担无限责任,其合法性取决于社会所有成员对其尽责结果的认定、而不是其产生的过程。
换句话说,在汉文化中,社会是个人的存在方式,那么作为社会的管理机构,朝廷也好,政府也罢,就都必须“以民为本”,对所有人的生存和发展负总责。
这就是基于社会的、无限责任的政府,即大政府。
做个对比,美国警察救人只是一种“工作服务”,这个“服务”的前提不足以让他抛弃自己的生命、健康去满足。而中国警察的首要责任是保护社会每个成员的人身安全,为此他们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去换取获救者。
所以在后世,你可能经常听见说在美国袭警有多严重,动不动就被警察拔枪毙了,但中国警察除非是在抓捕拥有危险武器的嫌疑人,否则必不可能朝普通人拔枪射击——连鸣枪示警有时候都会在事后内部受罚,因为涉嫌执法过度,对人民群众造成了威胁。
这就是区别。(注:这就好比为什么我们应对疫情是“三尽四早”,而西方只能“群体免疫”,连作业都不会抄。不是会不会的问题,是他们做不到的问题。)
那么这种差异是如何形成的?高务实又为何坚持认为大明只能搞“大政府”?
当然有其原因,而且这个原因早已形成,难以更改,只能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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