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背景:中国市民社会的孕育与成长(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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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普遍认为,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市民社会开始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与建立“小国家、大社会”的民主政治社会格局还有较大的距离,而当前网络参与的迅速发展与我国市民社会的成长存在联系。有学者认为:“从长远来看,随着市民社会的不断成长和现实社会中民间表达机制的不断完善,网络舆论终将由目前的众声喧哗回归自然、回归理性、回归平和,人们对网络舆论在社会表达和政治发展中的期待也将逐渐趋于平淡。”从中不难看出当下网络参与的众生喧哗和无限风光皆源于市民社会发展的不成熟以及当下现实社会中公民参与机制的缺失。同时,更应该看到的是正因为市民社会的初步发育,公民参政维权的意识开始勃兴,在现实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网络的参与和表达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首选。因此,我们认为市民社会的初步发育激发了公民高涨的政治参与热情,但在现实制度安排中参与路径被挤压,在巨大的参与热情的推动下公民选择网络参与来表达诉求、维护权利、影响政策。

一、中西方话语中的市民社会

(一)西方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一词来自英文civil society,它可以被翻译为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和民间社会,但是所指代内容基本相同。对于市民社会的研究源远流长,在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史中不同时期的学者,对于其概念和定义有不同的指涉。

在早期的西方政治思想家霍布斯、洛克等人的著作中已经有关于公民社会的论述。洛克认为,社会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国家是处于社会中的人们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形成契约的结果。他指出:“在任何地方,不论多少人这样地结合成一个社会,从而人人放弃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在那里,也只有在那里才有一个政府的或公民的社会。”可见,洛克所谓的国家也是指公民社会,或者具体指公民社会中掌握政治权力的机构——政府。虽然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中还没形成现代意义上的、与国家相分离的公民社会观念,但是洛克关于社会先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的观点已经隐含了公民社会与国家是有区别的认识,从而为公民社会理论的形成奠定了一种理论前提。因此可以把洛克的学说看作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论来源。西方学界市民社会的内涵从黑格尔开始出现转向,黑格尔首次将市民社会看作政治国家的对立物。他关于市民社会的论述集中在其重要著作《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在此书中,他明确地界分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并详细地论述了市民社会的构成、性质和作用等。黑格尔所认为的市民社会是指单个社会成员的联合体,这个联合体是通过成员的相互需要和相互之间的契约关系,通过保障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通过维护他们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它既是与家庭,也是与政治国家相区分的独立领域。马克思有关市民社会的观点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由市场经济“需要的体系”的形成所导致的。它只能建立在“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因而它也只能是一种现代现象。可见,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是与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紧密相连的。现代政治学家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是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本身又由两个领域构成:一是以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系,它包括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商品市场及其控制机制;二是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非官方组织所构成的社会文化系统,它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俱乐部、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

西方思想家们对市民社会做出了形形色色的界定,从中我们仍然可以总结出它们的共同之处:第一,市民社会所描述的社会领域是与现代的市场经济相联系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第二,市民社会指的是存在于政治国家之外的某种或多种社会资源;第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是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

(二)当代中国市民社会

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认定,有学者采用三分法的观点,把市民社会当作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由于它既不属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又不属于市场系统第二部门,所以人们也把它们看作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对于当代的中国来说,市民社会建构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理论和实践所关注的焦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良性互动说”,即国家承认市民社会的独立性,为市民社会提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使其具有一个合法的生存基础,并对市民社会进行有效管理。市民社会对于国家来说是一种制约力量,使自己免受国家的干预和侵犯,市民社会中培育多元的利益集团,为民主政治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并可以通过各种非官方安排的渠道对国家的各种政策予以重大的影响,进而逼近民主决策的目标。总而言之,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乃是两者之间的一种双向的适度的制衡关系,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

从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发展现实来看,改革开放给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契机,伴随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发展,政治体制的民主化改革,思想观念、目标价值体系的解放、更新,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迁,社会利益在分化重组的过程中产生了社会分层,民间组织大量涌现,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政策的意识不断增强,这些推动了当代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市民社会的雏形在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显现。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我国市民社会的建构中也蕴藏着重重困难,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目前由于我国市民社会自主发展、自我约束能力较差,社会资源分配水平不高,权利空间狭小,民间组织自主性不足,官方色彩浓厚,市民社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受到了很大限制,特别是市民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力缺乏强有力的制约,这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来说也是一个“瓶颈”。

二、网络参与成为中国市民社会的成长路径

由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当前承载着政治功能的民间组织力量不足,有影响力的利益集团尚未形成,现实生活中市民社会的发育难以满足公民政治参与的需要。当公民需要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利的时候,找不到合适的途径和出口。公众的内在需求面对社会现实的挤压,急需一个释放的出口,那些急于选择渠道的民众则把网络看成是获得社会关注的“救命稻草”。一旦网络上的呼吁获得普遍的认同,那么就会在网络上甚至现实社会中形成巨大的民意力量推动事件的解决,并常常伴随着政府对于政策过程的反思和调整,从而推动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因此,互联网和网络参与为市民社会发展提供了一条出路,公民的参与热情得到充分的释放。这具体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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