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中国传统文化缺失什么?(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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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当我们讨论中国传统文化时,只有站在世界文化的比较和人性尊严的维护上,才能分清精华与糟粕。从这一点出发,我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缺少了点什么。

(一)中国传统文化缺失法治观念

我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有灿烂的历史和宝贵的精华,但不具备引领现代化建设的理论体系和观念。有同学不同意我的观点,这是件好事。不同观点的交流和对话,本来就是现代化的一个特点。我之所以说中国传统文化不具备引领现代化建设的理论体系和观念,是因为中国传统文化缺少许多现代文化的元素。

我归纳了一下,至少缺以下重要元素:法治观念,民主权利,社会空间,科学思想,人道主义,人格尊严,尊重儿童等。由于事关重大,我只能慢慢道来。本想过了2008年元旦再开写,但刚才网上的一则新闻,促使我动笔了。新闻是这样的:

12月30日《华商报》榆林讯(记者任建飞)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明文规定,职中学生的助学金“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然而绥德县职中校长为了让这笔资金在年前下发到学生手中,去找县长签字。而县长要去参加一个会议,心急的校长追着县长并打开车门,希望县长签完字再走,没料此举给自己带来麻烦。当日绥德县教育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校长停职,向县长赔礼道歉,并被要求做检查。公安部门随后也以妨害公务为由将该校长行政拘留。

这位校长为学生在放假前能拿到早在开学一个月后就该拿到的助学金,才去挡驾的,结果是县太爷动怒,公安机关以“妨碍(县长)公务罪”依法执行拘留,校长坐了七天牢。

这样的事并不是个案。有人在网上批评县委书记,结果三人被抓,又因事件太小被无罪释放。事后公安机关也表示,他们是按法律程序进行的。有一煤矿的职工在网上批评矿领导,也被拘留和开除……我绝对相信这些公安机关的警察所说的话是真的。所谓“法律程序”就是领导指示。因为没有领导的批准,没有上级的指示,他们是不会下手的,而他们的行为,也确实是依法的。

问题是,这种“依法执行”是合法的吗?

要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背景下讨论这个问题,难度极大。中国传统文化注重“王道仁政”的治国理念,主张“乐以治心”,“礼以治躬”。乐动于内,礼动于外,个人达到内和外顺,社会也就和谐平安了。按中国传统的法治观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民不可擅位,不可告官犯上,违反者就是违法,就要治罪。有学者一提起法治,立刻喜形于色,认为中国历史上早就有法律了,比西方要早多少多少年,一副阿q的神态。有法律就是法治吗?不知这些学者是装嫩还是装傻,把概念混淆到如此地步!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本质上是为人治服务的。那几位“父母官”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以个人操纵法律的“人治”。如果在一个社会中,公权力可以被掌权者乱用,而人民群众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的话,这就是一个人治的社会,而不是法治的社会。按现代的真正法治社会的做法应该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县长或县委书记认为自己受到了限制、侵害,可以以个人身份作民事起诉,双方陈述理由和事实,由法院裁定性质,作出处理,而不是动辄动用公安机关力量按刑事案件甚至按政治事件处理。这是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法治的区别。因为,中国传统法治,本质上是人治,是官员的情绪、利益在主导法律活动。这决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观念。按现代法治的观念,这些官员的行为才是违法的。

我们的国家经过了长期的摸索,尤其是经过十年动乱的教训,在要不要法治的问题上,恐怕不会有争议,但在按什么性质的法治上,要解决的思想疙瘩还很大。因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法治不等于现代文明的法治。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缺失。

(二)中国传统文化缺失民主意识

民主,既是现代国家的统治形式,也是一种国家形态。民主的基本含义就是以多数人的意志为政权的基础,承认公民的自由、平等。如同直立行走时人类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一样,民主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民主不是抽象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和不同的文化中,它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但是,作为一种统治形式和国家形态,无论是什么具体社会历史阶段,民主有其基本的特征和价值:

1.自由与平等的统一。民主首先表现为社会的每个个体都有基本的自由权利。个体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身体和精神,自由地决定自己的事务。

2.多数人裁决和少数人保留意见的统一。

3.选举和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和服从公职人员依法管理的统一。

4.民主与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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