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5建国大业(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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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今天,苏游提出了《刑法》和《国民法》。

《刑法》自然不用多说了,《国民法》所包含的内容则是四等民的分法。

在感情上,苏游当然希望人人平等,也就是后世所谓的人权;但在理智上,苏游显然不敢冒天下之大不讳提出这么脑残的计划来。

“人人平等”的提法,对某些人来说本身就是不平等的,人的智力和体力方面生下来就不一样,分配到的社会资源又怎能一样?

人人平等,永远不可能实现。

可以实现的只是,公正,公正,还是他么的公正!

至于上层建筑的管理架构,苏游则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

说到三权分立,苏游借助的当然是后世西方的说法,可追根溯源,这种制度雏形的滥觞,大抵也还能在中国古代找到。

前汉高祖时,军权与内政分立,丞相与太尉分治文武之事,御史大夫专管监察之事,这难道不是三权分立?只是后来大将军霍光专权,三权集中于一人之手,三权分力就此统一。

不过,分了合,合了分,也算是中国特色了。

后汉时曹操的官员陈群也曾重新恢复秦朝的三公九卿制,搞三权分立;悲剧的是,结果竟然搞成了九品中正制......

或许国人骨子里都喜欢控权,或许三权分立制本就不适合中国国情,但苏游还是打着复兴汉朝故事的名义,把自己心目中理想的社会制度提了出来。

内政官员可以连续任三届,每届四年。每四年由元老院选举一次,选出首席元老,称“首相”,有权任命六部官员。

户部,管理财政支出、预算、拨款和户籍,钱粮。户部下设粮米司,盐司,铁司,海关司,户籍司,赋司,税务司。

吏部,管理官员任免、选民登记、爵位管理;

工部,管理政府工程,技术研制,水利,建筑,军工技术。工部下设军工司,河道司,建筑司,开发司;

兵部,管理军队后勤工作及军饷发放,退役军人安置;

礼部,管理教育、学生、教师、科举和朝廷礼仪;

商部,管理工匠、矿业、工商和税收,下设百工司,管理工匠,矿业司,商务司,税务司。

因为三权分立的原因,苏游所提出的六部把历代的三省六部制中的刑部剔除,却加上了商部。

商部设为六部之一,可以让发展商业的声音响亮一些,以确保云中国大力发展商业的政策实施。

另外,在司法上设立大司刑这一官职,由城主直接任命,主管刑事司法,同时各地治安人员,监狱系统都归大司刑管理,地方官员不再有刑事与民事审判权,这些刑事与民事审判官员均由大司刑在律法考核合格人员中任命。

人口少的地方不设专职法官,由上级部门派出巡回法官,每月定期巡回开庭,在未开庭期间犯人由地方监狱收押。所有的审判必须有三位以上公民参加裁决(称陪审官),裁决的结果必须由陪审官做出。

所有公民通过律法考核合格,都可申请当陪审官。

同时,律法必须严格,具备极强的可操作性。

比如,偷一元钱,如果罪名成立就判一天监禁,不管他是情节轻微的偷了这一元钱,还是情节恶劣的偷了这一元钱。我们的法律应该只惩罚犯罪,不惩罚犯罪情节。

这样可以防止法官和陪审员勾结起来,收了钱后把杀人犯说成是含着微笑、情节轻微的杀了人,然后为了惩罚他轻微的情节,合法的把他轻微的判决。

对官员的监察工作,也归为大司刑掌管。巡回法官四处在民间行走,很容易收集到官员的情报,这些可以直接上报到城主,由城主负责作出处理决定。

至于元老院,只有具备公民以上身份,才可被选举为元老;地方机构选举出的类似元老院的机构称作议政院,当选的议政院人员称为议员。

议员也必须有公民以上的身份。议员由当地具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产生,每四年换届选举一次,各地主管官员由议员选举产生。法律规定的各级政务行政机关平时可依法而行,但特殊政务必须由地方议政院批准,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方才可实施。

如此,三权分立原则自下而上产生了,一个庞大的王朝框架已缓缓搭建了起来。

以上只是云中国的建国方案的雏形,至于具体的法律,以及建国的时机,却并未成熟。

苏游的立国大计,只是给在座的将士们画一个大饼,给他们吞一枚定心丸罢了。

至于接下来要讨论的,则是加强与临沧城周边地区商业上的合作了,当然,苏云帆早先提出的疏通南盘江的计划也被苏游重新提了出来。

李密和吕笙的中原之旅,确定要走南盘江无疑了。

(这一章过度借鉴了部分赤虎所著《商业三国》中的立国方案,书友们千万别菊爆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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