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孟府菜(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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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们的菜要注册商标,商标的所有人是我;第二,菜园的经营有我来负责,具体的分工嘛,我负责施肥、浇水,孟六爷年纪大负责看守菜园就可以,至于垦地、收割由孟祥磊负责。如果以后的合作中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我都有权终止合作。村长,你看这样可以吗?如果同意,我们就签协议。”

既然无法拒绝,那么就要让事态朝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孟真开始是有些气愤,她没有想到一直对她很不错的村长也想着算计她,而且还直指她的根本。看来就像人们常说的“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为了利益,一向对她和善的孟繁浩也打起了算盘。

其实,如果仔细想想,合作也不完全是自己吃亏,毕竟她一个女人独身在周家庄里生活,也没有一个强有利的靠山,如果生活的普通也就罢了,可是偏偏日子过得这么红火,村民们不眼红才怪呢。王志刚只是一个开头,如果自己真的和村长合作,那么两家就有了实在的利益,至少其他人不会轻易的打她的主意。

另外,如果自己承包了新的土地,这么大的面积全靠自己也种不过来,累不说,菜地的安全也是个问题。毕竟在公共的田地里,真有一个两个的人来摘点儿,只靠两只狗肯定不行。等和孟村长合作了,地里的活就有人分担,而且正好三家的地连成一片,两面环山,一面靠河,另一面完全可以砌面墙,又有孟六爷老两口看着,安全就没有问题。

再说了,想捣乱使坏的人,也得看村长的面子,在周家庄里,村长的威信还是有的。至于菜的质量,她想过了,可以从庄园里挖些土地出来当成“农家肥”,平时再用泉水浇地,估计应该不会比庄园里的差很多。

还有一个原因,现在和饭店真正的合作了,她必须有一个可以呈现在外人面前的实体菜园。李四海每次来取菜,虽然没有质疑菜的来源,但是话语中还是多少透露出想去她的菜园看看的念头。总不能人家哪天正式提出想去看,她就领着人家去自己的院子吧。她院子的四行菜,自己吃和送人还差不多,如果说之前供应的就是这里产出的,鬼都不信,更何况是精明的李四海?!

如果有一天两家的合作失败,自己损失的也不过是些庄园的土地。在庄园里,这土地是再生资源。经过一段时间的种植,她发现每经历一次成熟周期,土地的面积就会增长一些,增长的面积不大开始她也没有留意,直到红土地淘汰了N批蔬菜水果之后,红土地比黑土地的面积明显大了很多,黄土地的面积虽然没有增加,但是她从里面取出不少铺在麦地、果林还有院子里的菜地上,挖走多少它还是会恢复原样。这个损失几乎可以忽略,只要自己牢牢控制住庄园,这些都是可以再生的。

“行,没问题,就按孟真说的办。这个分红嘛,我看可以这么分。孟真呢拿大头,菜园所有收益的50%,孟六爷和磊磊各占25%,怎么样呀?”

孟繁浩听了孟真的条件,感觉不是很苛刻。再说了,本来就是自己强要合作的,如果人家孟真不同意,他也不能把人家怎么样。毕竟现在是和谐社会,以前那种打打闹闹的作法肯定行不通。他利用职权压着不承包给孟真土地,人家就不会去其他村里承包呀,现在闲置的土地越来越多,只要她肯出钱,好的耕地不是任她挑。这一半的收益几乎就是抢人家的,所以,孟真这几个条件他觉得可以办到。只要她愿意合作,一切都好说。

“嗯,也行吧,但是我的麦地不算在里面,还是用来种麦子的。我只提供肥料和泉水,不过我院子的菜可以先挪到地里!”

“没问题,反正这地也不少了,加起来有四亩多,种菜那是足够的。种子还有各种农具也由磊磊出,另外呢,我做主把孟真家的麦地、荷塘还有坡地都延长承包期,和孟六爷、磊磊的地是同样的年限,需要补交的钱呢,我替你交了,咋样?”

孟繁浩看孟真还是有些不情愿,就抛出一个安慰奖:她的麦地是20年,荷塘和果园是30年,如果他肯给延长到50年,那也是不少的一笔钱呢。

“真的?呵呵,那谢谢村长了!”孟真已经把自己说服了,没想到孟村长还做了变相的补偿。还行,自己现在三十岁,再有五十年也够用了。她现在存了不少钱,也不在乎这些承包费,如果有人愿意白送,不要就是傻瓜。

“哎呀,谢啥呀!咱们本来就是同姓,现在有一起合伙干事业,那关系不更亲。别光说话呀,吃饭,昂,吃饭!”

方淑芹忙张罗着大家吃饭,说是吃水饺,来客人了,也不能就干巴巴的上一盘饺子呀。自己现炒菜来不及,就在庄里的小饭店叫了几个菜。

“行,事情就这么谈定了,一会吃完饭咱就签合同,然后孟真你把家里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拿来,我一起给改了。另外,明天我就找人砌墙,磊磊呢,也别整天找同学玩儿了,先把那个滩地开垦出来。”

“好的,就这么说定了。我明天也去申请商标,咱们的菜就叫‘孟府菜’吧。你们觉得呢?”

“好名字,就按这个申请吧!”都是姓孟的,当然是“孟府菜”!

“成!”

基本上,整个合作谈判是孟繁浩和孟真在谈,孟祥磊在父母面前已经被收回“言论权”,只是耷拉着脑袋听两个人热热闹闹的商量着。而孟六爷今年都六十多岁了,对整个事情还没有闹明白,但是他心里有底:那就是只要孟繁浩活着一天,他们老两口就有人供养,至于他名下的土地种什么,他就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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