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8.第658章 :合理避税(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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琢磨了几秒钟,杨昆挠挠头,“再跟税务局申请下,增购呗?”

来会计一摊手,“早就超过增购次数限制了,你那边跑得怎么样了?”

杨昆皱起眉头,“按5月份的销售额,申领10万元版发票的条件是够了,国税那边也挺配合,不过公家单位办事有固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好吧,这一点您比我清楚得多。”

来会计摇摇头,“这才刚过10号,销售额就达到了9000万,照这形势来看,就是国税马上给咱们调整最大开票金额,票照样不够用。”

杨昆也有点束手无策,叹了口气,问:“依您的意思,咱们该怎么办?”

来会计说:“票额限制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就只能在账面上做做文章了,不行就往下月推呗——杨总也不用太着急,类似的情况也很常见,算不上什么大麻烦。”

杨昆大致能明白他的意思。

和偷税漏税的嫌疑相比,发票不够用什么的确只能算是个小麻烦而已。

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按营业额乘以固定税率的缴税方式不同,一般纳税人的缴税计算方式是拿进项成本和销项收入相互冲抵之后的差价乘以固定税率,粗浅一点地形容,就是销售额减去进货金额,用这个差价乘以税率,就是该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

在商业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中,抛开价格因素不谈,单以货物数量来说,其当月售出数量加上库存,应该与当月进项的货物数量相符,拿昆朋公司举例,上个月总共按合同购进各类线材8。46万吨,截止目前为止,大约剩下5。5万吨的库存,那么其销售出去的线材就应该在3万吨左右。

显示在账面上的话,和进项相比,如果销项过少,就有偷税漏税的嫌疑,反之,销项远远大于进项的话,则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

为此,按照税务方面的有关规定,昆朋公司购进的这8。46万吨线材,应该向供货方即邺钢、京钢等厂家索要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并为此向对方支付17%的进项税。

事实上,杨昆和对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的价格中,就已经包含了这部分税款。

就拿和邺钢签订的第一笔大额合同来说,每吨2250元的高线价格,其实是由1923元每吨的货物价格和327元每吨的税款两部分组成的。

在收到供货方开具的发票的基础上,昆朋公司也应该向自己的客户开具同样的增值税发票,供对方抵消进项税的同时,也完成其自身的纳税行为。

就这样,下家向上家要进项发票,为自已的下家开具销项发票,一级一级地组成整个产业完税链条。

为了保证企业照章、合理纳税,税务方面对于进项、销售发票的管理和监督相当严格,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前面提到过的进销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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