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罪与罪罚(2 / 2)

加入书签

错便错了,输了一阵认输便是!世家大族的子弟从很早开始便已经懂了来日方长的道理。

唐袭隋律,以《开皇律》为蓝本,逐渐修改、补订属于自己的律法。

李渊称帝后,放宽了隋朝末期的刑罚,“高祖既平京城,约法为十二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

其后,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修订《贞观律》,等到高宗永徽二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十二卷,是为《永徽律》。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一年,撰《律疏》三十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十二篇,共三十卷,称为《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第一卷《名例律》中记载了五刑制度,由轻到重分别为:笞、杖、徒、流、死,五刑。

笞刑五条,自笞十至五十;杖刑五条,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徒刑五条,自徒一年,递加半年,至三年;流刑三条,自流二千里,递加五百里,至三千里;死刑二条:绞、斩;大凡二十等。

贵族享有律法上的特权即“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宾,八曰议勤。

像五品以上的官爵,以及皇太子妃大功已上亲,若是犯死罪,需由皇上来裁决,流罪已下就减一等。

九品以上的官位祖父母、父母、妻子、儿子、孙子犯了流罪已下,可以听赎。

听赎的意思是被判应受笞杖徒之刑的,可以交纳财物赎罪。其赎法是笞十,赎铜一斤,杖一百,则赎铜十斤。自此已上,递加十斤,至徒三年,则赎铜六十斤。

也不是什么贵族都享有此特权,犯“十恶”着不能“八议”。谋反,谋大逆,谋叛,谋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为“十恶”。

又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的以及残疾人病人,犯流罪以下可以听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残疾人病人,犯杀人应该死刑的可以请皇上裁决;若涉及偷盗伤人的可以听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的,即使有死罪,也不能行刑。

具体到陆文圭这个案子,死刑当然够不上,“慎杀”的思想贯彻了整部唐律,即便是陆文圭这个对刑律不甚了解的世家公子,也同样知道想要在明面上靠玩弄律法弄死一个人有多大的难度。

奸.淫为重罪,以流刑为起刑点,至于受辱之后自尽则不能影响罪名的成立,最多作为加重量刑的情节。

强掳妇女则算轻罪,虽有奸.淫目的,但唐律不像现代刑法一样讲究犯罪目的和犯罪时的主观心态,由于奸.淫的结果没有出现,罪名依旧未变,只能判作徒刑。

而陆家三十多年前出过宰相,可以适用听赎的特权。

常洪兆明法一科学得不算好,但衙门里自由专门的刀笔吏书写卷宗并且提出拟判的罪与罚。

那小吏当然是嘉兴本地人,即便昨日陆温不曾派人拜访,这人也不可能胆敢得罪陆家这个本地的豪族。

所以陆文圭最终的结果很快就出来了,没有拖延一天。

“流二千里,徒一年半,赎铜三十斤,并赔偿钱家损失、丧葬费以及医药费若干……”

唐律中的数罪并罚不像现代这样在单个刑期之上、总和刑期之下判决,而是类似欧美那样简单相加,超过前刑五等后便转化为更严重的刑种。

流刑二千里,流刑的地点却可以选择,往南一路下去都是东南海商的势力范围,往西往北都是不错的选择,尤其对于已经做了准备的陆温来说。

钱景文和吴温宏两人对唐律同样不算很了解,常洪兆最后的判决对他们这些习惯了特权的豪门公子而言已算极重的处罚了。

做到这一步,该送的人情也差不多了,再多一则在明面上已不可能,再则也容易与陆家结下死仇。无缘无故之下,将一个名门望族逼到这般境地,会在所有世家豪门心中留下一个不饶人的印象,这对任何一个家族都绝没有好处。

面对“所谓的”刑罚,陆文圭并不在意,既然没死,走个几千里又算得了什么?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