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八十三章 相州案(2 / 2)

加入书签

因为按照熙宁间修订的新法,“凡杀人,虽已死,其为从者被执,虽考掠,若能先引服,皆从按问,欲举律减一等”。

周清认为,如果根据这条条文,那么在本案中,通过之前团伙老大对徒弟“有救者先杀之”的教唆,可以断定,这个团伙里,老大才是首领,是这个杀人案的主犯。

而动手杀人的两个徒弟,只是执行团伙老大的命令,应属从犯。

另外他们被捕后,三人“至狱先引服”,这就属于自首。

因此依照熙宁新法,使用新法的减刑条款。

而相州当地的地方法院,却判他们死刑,之后刑部也没有驳正,是存在瑕疵的,这属于“皆为失入死罪之错判。”

失入死罪,就是官府错判,杀了不该杀的人,这属于重大失职!

周清之所以这么上心,是因为王安石变法的时候,搞了一个激励措施。

“若刑房能较审刑院、大理寺、刑部断狱违法得当者,一事迁一官。”

周清原为江宁府的司法官,很有才干。

王安石一直很欣赏他,做了宰相之后,便提拔他拔进了中书刑房。专门负责抽查往年的刑事判决档案,检查是否有错判、误判或者疑点,提出反驳。

在一事迁一官的激励下,周清“吹毛以求其失”,四年内升迁至供备库使、行中书刑房堂后官事。

这不是什么毛病,因为从律法上来说,只要周清的质疑是站得住脚的,那就会起到纠正枉法的良好作用。

所以赵顼便将案子交给大理寺复核。

负责复核的大理评事窦平、周孝恭认为,盗魁固然交待过徒弟“有救者先杀之”,但这里的“救者”,显然是指“执兵仗来斗者也”。

而本案中,被杀死的邻人只是“以好言劝之”,因此并不能算作盗魁前提中的“救者”。

也就是说,盗魁教唆这个前提,在此案中并不成立。

因此盗徒出手将他杀死,是此案的主犯,不可认定为从犯,依律当然应该判处死刑。相州的判决没什么差错。

两人商议之后,又去请示周清的上司、中书刑房检正公事刘奉世。

刘奉世听取了两人的解释,问道:“你二人是法官,自己拿好主意,回复陛下就可以了,何必来告诉我?”

窦周二人又说:“然则此案,实不可认定为‘失入死罪’。”

刘奉世说:“那你们就当坚持判断,从来没有人指示过,此案必须裁定为‘失入死罪’。”

于是大理寺作出对相州案的复核裁决——相州案不存在“失入死罪”的错判,周清的请求予以驳回。

周清不服,坚持相州案判决不当,要求再议。

于是赵顼又将案子交刑部审议。

刑部的法官最后却认为,周清的质疑有道理,相州案的判决有失误。

大理寺对此裁定当然不服,就在大理寺,刑部,中书刑房对此案展开大辩论之时,皇城司一封报告,让事件彻底改变了走向——“相州法司潘开,赍货诣大理行财枉法”,“赍三千余缗,赂大理寺”!

贿赂法司,妨碍司法公正,败坏大宋法度。赵顼当然不能容忍,勃然大怒,立即指示开封府,详查潘开行贿一事。

案情重大,事关朝廷司法,开封府领命之后立即审讯了相州现任法官潘开及相关证人。

到此,相州劫盗案,性质发生了彻底改变。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