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四十五章 婚前财产公证?(2 / 2)
对此拉汉姆笑着解释道,“法院会充分考虑这一点,考量作为家庭主妇一方配偶为操持家务或抚育子女所作的贡献。
通常,家庭主妇能够让在外工作的另一方转更多的钱,每个法官的判罚不一样,有些法庭认为,家庭主妇长期在家操持家务容易与社会脱节,会削弱其赚钱能力,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其因此而导致失去获得进修或工作经验的机会,继而获得更高收入的话,那么这一点可能成为获得更多共同财产的优势依据之一。”
顿了一下,继续补充道,“还有一点要着重强调,分割财产时,如果配偶其中一方被法院判定有挥霍浪费的情况,将立刻成为判决的不利因素之一。
浪费挥霍包括du博、将巨额金钱给予他人,尤其是遭到另一方反对的前提下、比如用于婚外情的花费等。
当然,法院一般很少将生意失利视为浪费挥霍,通常仅视为做生意的风险,双方都无需受处罚,尤其是该生意曾为双方都带来好处,过去也经营得不错的前提,所以投资失败这一点不会被纳入考量,但挥霍金钱绝对会是不利因素。
最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长短,也是一个重要考量依据,婚姻存续时间长,是将大部份财产判给较为不富裕或是赚钱能力较弱的一方的有利依据,婚姻存续时间越长,法院将夫妻双方视为平等合伙人的可能性越大。
除此之外,包括年龄和健康状况,这一依据对于年长或健康状况欠佳的一方是有利的;
还有税务问题,因财产分割而产生税务问题通常是最终分割结果的决定性因素,缴纳因财产分割产生的税的一方可获得额外的财产代偿,反之,因财产协议带来一些税项利益,获益的一方将分得较少的财产。
当然,这种情况,法庭一般只考虑一些即时产生的特定的税项,对于未来几年才会产生的税项通常不予考虑。”
杨橙越听越心惊,此前他对离婚财产分配的了解仅限于平均分配,没想到里边还有这么多门道,活该这些律师赚得多,就这些事如果没有律师从旁辅助,谁能搞得清楚?
反正以杨橙这样的精英分子,都很难了解到如此细致,同时也庆幸不已,幸亏自己打了这通电话询问情况,不然最后吃亏了,后悔都来不及。
吁了口气,“所以这个婚前财产协议是必须要做的。”
拉汉姆认同的说道,“没错,特别是像杨先生这样掌握着巨额财产,一举一动都会导致社会动荡的存在,一纸有法律效益的婚前协议可谓分割共同财产的王牌,夫妻双方通过婚前协定已经商定好离婚时财产要如何分配,也省得法庭去分析考虑一连串的分割财产的因素,更省了到时麻烦的可能。
对了,如果杨先生未来将继承家族资产的话,最好提前做好准备,因为若是等到结婚后再继承,且没有公证协议的话,就将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意味着一旦离婚,必须遵守法院分配的判决。”
杨橙摸了摸后脑勺,他觉得结个婚比从头创业还难。
拉汉姆继续道,“具体的情况我们还需要具体分析,但我们拿普遍的情况举个例子,如父母赠予房产,产权证上必须清楚写明是赠予,若父母提供金钱购买房产,必须保存所有证据,证明金钱是来自父母帐户。
假若房产有贷款,除非支付贷款来自父母或自己婚前的存款,否则若用婚后的收入来支付,婚后的收入属共有财产,除非有婚前协议书证明婚后的收入属自己个人财产,否者对方对房产就有一定的共同权益了。
若赠予的房产属收租物业,还需要另设独立帐户存入租金及用此帐户支付有关物业的开支。
若父母赠予物品非房产,例如汽车,金钱,珠宝等,以上的办法亦同样适用,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属于个人的珠宝不要放在对方或共同的保险箱,因为很有可能离婚后就追不回来了,还有汽车的属权也不要加对方的名字,汽车的保险尽可能不要放在共同保险单内,汽车若要分期付款,不要用婚后的收入支付。
简单来说,在婚前尽可能把重要财产划分出来,并在婚后保持公私分明,只要是想自己独有的东西,一定要保存证据,并不要一时激动,在所属合同或证明中留下对方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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