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71】,高家完了(二更)(1 / 2)
高诚的案子一下子很轰动。
一时之间高家人人自危,毕竟不知道自家的老爷子是不是被人杀人劫财了。
毕竟看看自家老爷子,除了钱多,似乎也没有什么可让人掂记的东西了。
但是具体的,却还需要警察继续做调查了。
而这些情况,高铭却一点也不知道。
只是这个时候又有一道视频发到了网上,而且这段视频赫赫然就是高诚老爷子死亡时的场景,而且录得还极为清楚,很明显拍摄视频的人,距离这案发现场可是相当的近呢。
而且那凶手的那张脸……更是格外的清楚。
高铭!
只要是认识高铭的人,甚至就算是那些之前只是在电视里,杂志上看到过高铭的人,也都统统认了出来,这个人不是高铭又是谁呢?
所以这根本就不是什么劫财害命,这根本就是父子之间为了争夺一个女人,所上演的人伦惨剧。
啧啧啧……
不得不感叹一声,这个消息还真的是太过的惊人呢。
于是高铭华丽丽地在船才刚刚靠岸的时候,就直接被人带走了。
“喂,你们这些警察这是怎么回事儿,干嘛抓我啊!”
“你们到底知道不知道我是谁,你们居然敢抓我,我告诉你们我可是纳税人呢,我是纳税人,你们这些人可全都靠着我们这些纳税人在养活着呢!”
……
高铭看着自己手腕上那冰冷的手铐,不禁愤怒地大吼大叫了起来。
而紧跟在他身后下船的张凌,高原,高昌三个人也是一脸的懵逼,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啊?
不过警察同样的也将他们三个人给带进了警车,虽然待遇上要比高铭好一点,毕竟没有给他们也带上手铐这种高端的存在。
可是早就得到消息等在海边的记者们也同样忠实地记录下了这一幕。
……
这一次警察的速度非常快,当天晚上便公布了结果,高诚的死亡是高铭造成的。
而且还是一起性质极为恶劣的杀人事件,而那段手机视频则是高原与高昌兄弟两个人录的,也是他们发布到网上的。
他们两个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到这起杀事件中,可是却在近距离目睹了整个儿过程,不但没有阻止,而且竟然还有闲情逸志将其拍下来上传到网络上……
好吧,这并没有违法,不过这件事儿一旦公布出来,他们两个也别想好过了,社会舆论也不会放过他们的。
至于张凌……
张凌怀孕了,而且她的肚子不过只是短短几天的功夫便大得十分明显。
张凌惊慌了,她,她虽然一直想要给高铭怀个孩子的,毕竟她也不是傻子,自然也是相当清楚的,自己只有怀上了孩子,才有可能成为高铭的妻子。
而到时候,她的地位,还有她肚子里孩子的地位,便都会大大的不一样。
至于高原与高昌……
那只不过是因为高铭除了他们两个外,便再也没有其他的亲生骨肉了,所以才会表现得对他们两个人的看重。
呵呵,这样的看重其实根本就是虚假的。
只是……
现在高铭死了,她却怀孕了。
而且这肚子里的胎儿居然还生长得无比的迅速。
张凌无奈只能是医院检查了,她倒是没有想要打掉这个孩子的意思,高铭虽然被抓了,可是,可是他的钱还在啊,只要她能生下高铭的孩子,那么便可以继承高铭的财产了。
至于高铭所谓的养子养女……
呵呵只是名义上的,又没有过名录,甚至在户口本上,他们也没有和高铭在一个户口本上……
所以如果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高铭根本算不上是他们的监护人。
所以……
只是医院的检查结果一出来,张凌便吓呆了。
不只是她,大夫也着实是吓了一跳。
因为B超结果显示,张凌的肚子里居然同时长着四个子宫,而且现在那四个子宫里,居然各有着一个胎儿……
一个子宫一个,所以也就是说现在在张凌的肚子里可是整整有着四个孩子……
四胞胎虽然少见,可是大夫也不是没有见过。
但是这种同时拥有四个子宫的存在……
还真是万年不遇呢。
那要怎么办,要怎么办?
张凌抓着大夫的衣袖急得眼泪都出来了:“大夫,大夫,我要怎么办?”
大夫一脸同情地看着张凌:“手术,切除三个子宫。但是如此一来,你另一个子宫就算是能保住,可是那个孩子也得打掉才行!”
毕竟打麻药什么的,还有术后消炎什么的,都会对还未出生的孩子造成很严重的影响呢。
张凌傻眼了,她,她不能打掉孩子,毕竟如果打掉了孩子,万一高铭不能再出来了,那她要怎么再找个高铭的种。
大夫也看出来了张凌的犹豫,当下也是叹了一口气,又低头看了一遍张凌的报告:“我看,这上面显示,你肚子里的这四个孩子其实都很健康的,如果你下不了决定,不如就让四个孩子长大,等到出生的时候,进行部腹产,直接拿掉三个子宫就行了。”
这个方案,令得张凌的眼睛一亮。
当下张凌便一把握住了大夫的手:“好,好,那就这么办吧,谢谢你了大夫!”
只是张凌却万万想不到,不久的将来,她便无比后悔自己今天的选择。
……
张凌,与高原高昌两兄弟可以说是高诚凶杀案的目击证人,有了他们三个人的证言,还有视频做为物证,而且那个做为杀人凶器的干粉灭火器,当初也不知道高铭是怎么想的,竟然并没有丢进海里,只是用水将上面的血迹冲掉便又继续放在了原来的位置上。
所以这个案子虽然闹得挺大的,可是破案的速度却是相当的快。
于是高铭现在等待的便只是法律对他的审判。
而众人的心里也都明白,高铭这一次应该不会再有翻盘的机会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