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二章 开庭(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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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香港高等法院就顾辰起诉《娱乐新周刊》和倪振名誉侵权第一次开庭,此次庭审共分两部份,分别是审议《娱乐新周刊》是否侵权和审议倪振是否侵权,采取的是公开形式,吸引了大量媒体和公众,但是法庭的听众席位有限,只有一小部分媒体获准进入法庭,更多的记者只能在法庭外等待。

在第一部分庭审开始之后,《娱乐新周刊》的代理律师首先起身做无罪辩护:“法官大人及各位陪审团成员你们好,对于顾辰先生起诉《娱乐新周刊》侵犯名誉我个人和《娱乐新周刊》的拥有人董加鹏先生都感到很遗憾,或许《娱乐新周刊》的报道真的给顾先生及其他相关之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失,但我并不认为侵犯了顾先生及其他相关之人名誉的是《娱乐新周刊》。”

“《娱乐新周刊》只是如实的刊登了受采访者,也就是倪振先生所说的话,我这里有采访时的录音,在刊登的报道中编辑没有加入任何主观捏造的语句,可以说我们只是一个转述者,主观上并没有侵犯顾先生及其他相关之人名誉的想法。另外,顾先生和此次案件中的主要人物赵雅之小姐作为公众人物,就有义务接受公众的监督,而报纸则是实施监督的主要工具。”

“但是我想指出的是为了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新闻效应,有时候报纸等其他媒体发布和刊登的消息与报道不一定都是正确的,有时候出现一些猜测性的报道是很正常的,我们收集了从2月3日至2月11日间香港其他报社发行的几份报纸,上面的某些报道在本质上与《娱乐新周刊》在2月10日刊登的报道并没有多大差别。我并不是想说这些报纸同样侵犯了顾先生及其他相关之人的名誉,而是要强调媒体对公众人物的监督责任,可能某些媒体在监督的过程中会出现某些瑕疵或是不巧当的地方,但不能因此就说他们是错的,甚至是有罪的……”

《娱乐新周刊》的代理律师一开口就把所有责任都推到了倪振身上,把自己摆在一个转述者的位置上。接着又以媒体对公众人物的监督权为由,为《娱乐新周刊》过激言论进行辩解。

法官拿着笔记录了些什么,然后抬起头看向原告的代理律师席说:“原告代理律师你可以发言了。”

唐朝控股律师团的首席律师钟利明站起来,用嘲讽的语气说:“首先我想说的是被告代理律师的辩词不仅荒谬,简直是无耻,如果照他的说法,所有媒体都可以打着监督权的幌子。肆无忌惮的攻击任何一个他口中的所谓公众人物,那公民的权利有谁来保护?法律的权威性何在?”

“顾先生和赵小姐是公众人物没错,但我有必要向法官、陪审团和法庭内的所有人强调,在他们是公众人物之前,他们首先是具有完全法律权利的合法公民,他们享有香港法律赋予的所有权利。包括隐私权、名誉权等等,在法律的威严性面前,任何东西都应该摆在次要地位。”

“被告方《娱乐新周刊》以顾先生和赵小姐是公众人物为理由,刊登严重损害顾先生、赵小姐及其他相关之人名誉的报道,在法律层面已经属于事实上的犯罪行为,我想请问法官大人和各位陪审团成员,是法律的威严性重要。还是应该让法律给‘公众人物’这四个字让道?”

“再则,媒体的职责是给公众传递信息,在舆论与事件之间搭起沟通桥梁和引导公众舆论的作用,因此任何一家专业和有良知的媒体都应该把‘严谨’这两个字放在首位,如果为了保证信息的所谓及时性和新闻效应就忽略了消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那么我觉得还不如不报道的好,因为可能就是因为你的错误报道,而导致一些不可预知的事情发生。比如某些人因此而受到伤害。”

“《娱乐新周刊》为了报社的利益,刊登了与事实严重不符且带有侮辱性词汇的报道在侵犯了顾先生、赵小姐及其他相关之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是一种极其不道德的行为,甚至拉低了整个香港传媒的道德底线,我不禁想问,一家为了一己私利可以不顾事实真相的报社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最后,被告代理律师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倪振身上我并不认同。倪振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责任人,他理应为自己的言论付出应有的代价,但《娱乐新周刊》同样是一家具有完全行为责任的单位,它完全有辨别是非对错的能力。在明知道自己的报道会给公众带来误导作用的情况下《娱乐新周刊》依然这样做了,这显然是一种主观故意的行为,目的自然是利用这种震撼性的报道来带动报纸的销量,我这里有份数据,2月10日《娱乐新周刊》的销量比往期增加了220%。所以当《娱乐新周刊》把倪振的话刊登在报纸上的时候,双方已产生连带责任。”

钟利明说完坐下,被告律师立刻起身说:“首先,对于原告律师言语中对我的人身攻击我表示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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