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3 金作赎刑(2 / 2)
“众卿以为如何?”董侯又问。
“臣等,附议。”百官同声。
“如此,便定阿党之罪。七国相,免官削爵,不得仕宦。”董侯正欲定罪。
不料忽听不其侯伏完,高声奏报:“启禀陛下,徐州四相,欲‘金作赎刑’。”
此言一出,百官哗然。
所谓“赎刑”,便是以财物赎罪。此刑,始于上古。《尚书·舜典》:“金作赎刑。”疏曰:“古之赎罪者,皆用铜,汉始改用黄金。”
历代皆有赎刑,却不尽相同。大体而言,五刑之中,上自死刑,下到杖、笞,皆可赎。赎金多寡,皆有明文规定。赎罪财物,上古用铜,前汉用金,今汉用缣,魏晋以后,多用绢。隋代复古,又改铜。唐、宋沿隋制。元用钞,明清用铜钱。
诚然。历朝历代,皆可用钱。
司马迁《报任安书》中自言:“家贫,货赂不足以自赎。”身受宫刑。可见赎刑,得益者,多为勋贵高官,并豪强世家子。
再深思。时太史公,若有人相助,补足罚铜,便可抵罪。故太史公亦在《报任安书》中慨叹:“交游莫救,左右亲近不为一言。”
言归正传。
话说,史上北伐三杰,大败而归。便各自罚铜抵罪,贬为庶人。
试想,损兵折将,一败涂地,尚可免死。诸相不过免为阿党之罪。实则无非匡正不利,未曾监管长淮马会。如何不能罚铜抵罪。
不料堂堂王子师。竟学脑满肥肠,混吃等死,无能之辈。行此等,下作之举。
曹太保,怒极反笑:“不知四相,欲罚铜几何?”
“太保,少安。一观,便知。”
不其侯伏完,早有准备。乃由黄门令左丰,亲自捧盘入内。
“匣中何物?”董侯遂问。
黄门令左丰,亲自开启:“请陛下过目。”
待漆木匣,当殿开启。
一时神光大作。
董侯脱口而出:“可是‘夜日昼星’,‘隋侯珠’是也。”
“正是。”
隋侯珠,乃春秋战国时,随国至宝。亦称为“隋珠”,与“和氏璧”并称为“春秋二宝”。“隋珠和璧”或“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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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神记》言其:“径盈寸,纯白而夜光,可以烛室。”《淮南子》又曰:“隋侯之珠,卞和之璧,得之者富,失之者贫。”
至汉时,称“悬珠”、“垂棘”、“明月珠”等。
《拾遗记·卷六》:“(郭况)错杂宝以饰台榭,县(悬)明珠于四垂,昼视之如星,夜望之如月。里语曰:‘洛阳多钱郭氏室,夜日昼星富无比。’”
便是后世所说,夜明珠。
咕咚!
君臣不约而同,齐吞口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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