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3章 “正常礼尚往来”(2 / 2)
“出生没有你好啊。”我说。
“怎么没有我好啊?”
“你出生在省委组织部,管干部的部门,第一大实权部门,是一个炙手可热的地方。而我呢?出生在省委政研室,啥也管不了,就是耍一下不痛不痒的笔杆子,是一个鸟不拉屎的地方。外放的地方,又是全省最远、最穷、最乱、最复杂、最不好搞的县,能坚持干下来就不错了,我哪能贪腐啊。”
“话不能这么说吧,穷庙也有富方丈啊。”
“富方丈是富方丈的事,反正我穷日子过习惯了,就只好接着习惯下去了。”
“我虽然不是县委书记,不是掌握实权的官,但我现在的这个地位,也无时不刻经受着权力关,金钱关,美女关的考验,我也没有贪腐啊。”
“我们是不是都能坚持自己的底线,过去没贪,现在没贪,将来也都不贪啊?”
“当然可以啊。不过,我理解的不贪腐,不是绝对的不贪腐,而是相对的不贪腐。”董向明说。
“此话怎么讲?”我问。
“这是一个需要有足够的时间,专门探讨的问题,说来话很长,也很难说的清楚。简单地说,譬如,我请你吃饭喝酒,你请我吃饭喝酒,你觉得,算不算贪腐?”
“这应该不算吧。”
“再譬如,你到德国招商引资,顺便买一些德国的特产品送给我,这算不算贪腐?”
“我没说要买德国的特产品送给你啊。”
“我没有指望你送我东西,我是说譬如。”
“这不应该算吧。”
“譬如,如果你送我红包,让我想办法把你调到一个条件好一点的,离省城较近的县去担任县委书记呢?”
“这应该算吧。”
“你之所以觉得应该算,是不是认为‘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啊?”
“是啊,你觉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是什么呢?发达地区和落后贫困地区,对于‘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一个有所不同,这个标准是否能做出准确的、量化的规定呢?”
“从中纪委和各级纪委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董向明说。
“怎么规范的呢?你知道吗?”我问。
“你一个县委书记都不知道,我怎么知道?”
“别装了,你是大衙门里面的骨干分子,经常跟纪委合作开展工作,应该比我知道的多啊。”
“我只能把知道的告诉你。”
“好啊。”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怎么规定的呢?”
“你是县委书记,应该知道啊。”
“你再说一下,让我重温一下,加深一点印象,不行吗?”
“行啊。”
“那你说啊。”
“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条怎么讲?”
“这是新的规定,就是在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你是不是应该回答一下,什么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呢?这是我第二次问你了。”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你好像还是没有回答清楚我问的问题啊?”
“这是中纪委的回答。”
“没有具体的数字界限,对于下面来说,不好操作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董向明说。
“刚才我跟你作了一些譬如,虽然没有具体的数据界限,但是否‘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还是很好判断的。”董向明说。
“那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是以什么为依据?有什么具体的量化指标呢?”我问。
“你这种打破砂锅问到底的劲头很好,值得我认真学习。不过,我要告诉你的是,我在组织部工作,不在纪委工作。要搞清这些问题,我建议你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咨询纪委的同志。”
“行。”
“我们一直在谈县委书记,你知道县委书记的权利有多大吗?”董向明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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